近年来跨境电商贸易快速发展,有助于全球中小经营者拓展销售渠道、消费者获得更丰富的商品,在此过程中,电商平台通过提供中介服务相应获得收益。卖家入驻境外电商平台后销售商品所支付的平台服务费,通常由电商平台直接从卖家销售款项中扣除,这导致卖家所在经济体全面准确计量货物出口和服务进口金额的难度增大。针对上述情况,为更加准确反映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全貌,国家外汇局在充分调研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跨境电商平台贸易统计方法。
跨境电商平台相关国际收支交易有明确的统计原则。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纳入国际收支统计的跨境电商平台交易需满足以下原则:一是居民与非居民原则。如,货物货权人(卖家)与提供服务的电商平台、货物买家应分属不同经济体。二是中介性原则。即电商平台提供撮合、运营及增值服务,不拥有平台上所销售商品的所有权。三是权责发生制原则。即在境外电商平台销售的商品,应在商品实际售出时,按照交易价格记入卖家所在经济体的货物出口;购买境外电商平台的服务,应记入所在经济体的服务进口。
我国商品卖家入驻境外电商平台存在多种情形。按照店铺经营主体、货物所有权主体划分,中国商品卖家入驻境外电商平台可大致分为三种情形。情形一:境内企业入驻、境内企业货权。我国境内企业在境外电商平台注册并运营网店,货物由我国境内运至境外仓库,买家下单后,货物从仓库发出。买家支付货款后,电商平台扣除佣金等服务费,将剩余款项付至卖家指定账户,该款项再汇回我国。在此情形下,货物由我国境内运至境外仓库时商品尚未售出,不记入我国国际收支口径货物出口;买家下单后,商品实际售出记入我国国际收支口径货物出口,出口金额包含商品售出前发生的相关费用(如卖家支付给境外电商平台等服务提供商的佣金、广告费等)。同时,我国卖家向境外电商平台支付的服务费用记入我国服务进口。情形二:境外公司入驻、境外公司货权。我国企业先将货物出口至设立在境外的公司,境外公司拥有货权并在电商平台上运营网店。情形三:境内公司入驻,境外公司货权。我国企业先将货物出口给设立在境外的公司,我国境内另设公司并在境外电商平台注册和运营网店,所销售货物货权属于境外公司。上述第二、三类情形,我国企业将货物出口给境外公司时记为我国货物出口,由于在境外平台所销售商品货权归属境外公司,电商平台收取的服务费也由境外公司承担,因此在境外平台的交易不记入我国国际收支统计。
跨境电商平台相关国际收支交易
完善跨境电商平台相关货物和服务贸易统计。结合调研信息及相关数据源,国家外汇局测算了2019年至2025年我国自境外电商平台进口的服务费用。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企业向境外电商平台支付佣金、广告费等服务费逾百亿美元,并呈现逐年增长态势;同时,企业也向境外支付结算机构支付少量汇款手续费等金融服务费用。根据国际收支统计原则,在境外电商平台销售的货物价值中应包含这部分服务费。国家外汇局据此修订了2019年以来国际收支平衡表中其他商业服务和金融服务进口金额,并对应修订了货物贸易出口金额。同理,我国服务商为进口电商平台上的境外卖家提供服务,应相应记录为我国服务商对进口电商平台上境外卖家的服务出口和我国货物贸易进口。统计方法完善后我国相关服务项目进出口额、货物进出口额均有所增加,经常账户顺差保持稳定。
未来,国家外汇局将持续跟踪跨境电商平台业务发展,不断完善相关的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统计,更客观展现我国货物和服务贸易发展变化和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