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学校安全管理新规9月施行 二百米红线守护校园“纯净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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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8 11:12:51

  福建学校安全管理新规9月施行,涵盖心理健康、人车分流、周边整治等

  二百米红线守护校园“纯净空间”

  3月27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订后的条例直面学校安全管理面临的新挑战、新问题,从学生心理健康到校内交通安全,从校园食品安全到学生欺凌防控,进行了全面且细致的规范,为全省千万师生筑起一道更加坚实、更加温暖的校园安全屏障。

  应对新挑战固化好经验

  学校安全,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石。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一系列扎实的工作部署取得了明显成效。然而,随着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和外部环境的深刻变化,校园安全面临着诸多新挑战。

  记者从省教育厅了解到,校园安全风险日趋多样与复杂,除了传统的安全问题,诸如网络安全、学生欺凌、学生心理健康问题等新型风险不断涌现。与此同时,“不敢管、不愿管”的现象也在部分学校和教师中存在,因担心引发责任风险而不愿或者不敢实施教育惩戒,影响到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也为校园安全带来隐患。

  此次修订,正是对上述新形势、新需求的积极回应。通过修订条例,将福建省实践中好的经验做法升华固化为法规条文,针对性地预防和化解学校安全风险,为福建省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构建协同共治新格局

  维护校园安全,绝非学校一方的“独角戏”。

  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教育、人社等学校主管部门在学校安全管理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并对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消防、卫健等部门在学校安全管理中应承担的具体职责进行了界定,形成权责清晰的协同治理格局。

  条例强化学校主体责任的落实,规定学校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以及学校应当履行的安全管理职责等,并明确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构建家校协同的安全防护网络。

  条例要求幼儿园、中小学校建立健全家校联系制度,向学生监护人告知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学生遵守情况,形成“信息互通”的闭环管理。

  全链条监管校园食品安全

  校园食品安全,关系着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条例织密了一张全链条监管网络。

  对于设立食堂的学校,条例要求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准确、完整记录并保存食品进货查验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食堂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健康证明,并在显著位置统一公示。

  对于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学校,条例设置了准入门槛:应当选择取得相应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并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外观查验和必要检验。供餐单位须保证食品原料、制作加工过程、设备、设施与工具、餐具、饮具等符合规定要求,并向学校提供食品原料采购、贮存、加工、配送、变质和过期食物食材处置等记录台账和相关凭证,保证供餐食品全过程可追溯。

  条例还以立法形式巩固“校长陪餐制”,要求学校建立健全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就餐制度,并支持家长志愿者共同监督食品安全。同时,学校食堂和供餐单位应当做到“明厨亮灶”,鼓励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进行公开。

  二百米红线守护“纯净空间”

  校园安全,不能止步于校门之内。条例将保护视线延伸至校园周边二百米范围,明确规定这一范围内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租赁手机、电子游戏设备等可能危害其身心健康的物品。

  对于擅自设置上述场所或者租赁手机、电子游戏设备的,条例规定文化和旅游、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为净化校园周边环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身心并重守护学生成长

  条例构建起身心并重的双重防护网。

  在卫生保健方面,学校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异常情况的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依法保护个人隐私。

  在心理健康方面,学校应当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开展心理健康辅导、生命教育,建立学生心理健康筛查、干预机制,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社会工作者。教师应当学习和了解相关的精神卫生知识,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正确引导、激励学生。

  对于因身体状况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学生,可以申请休学,由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安排治疗、休养。经专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生理、心理状况异常,学生不宜在校学习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休学。对经治疗或者辅导后能够正常学习,并且不会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的学生,学校应当允许其返校学习。

  人车分流画出校园“安全线”

  随着私家车普及和电动自行车保有量激增,校园内部交通安全日益成为家长和学校心头的一根“刺”。针对这一痛点,条例用精准的制度设计为校园道路画出清晰的“安全线”。

  条例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内道路和通行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设置交通安全警示牌,合理施划停车泊位,限速行驶;在容易发生人员拥挤的通道、场所,设置疏导标志或者警示标志;在容易发生拥挤的时段,安排专人疏导。

  对于幼儿园、中小学校,条例明确要求在空间或者时间上实行人车分流。不具备人车分流条件的,除应急、第三方服务保障等特殊需要外,禁止机动车进入校园。对于高等学校,条例要求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规范停放、充电等行为。

  构建欺凌防控制度框架

  学生欺凌,是近年来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痛点、难点。条例构建了学生欺凌防控的完整制度框架。

  条例明确了欺凌的认定标准:中小学校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构成欺凌。

  在治理机制上,条例要求中小学校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畅通学生欺凌投诉、救助渠道,并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负责学生欺凌认定和处置工作。委员会吸纳家长代表、教师代表、法治副校长等作为成员,体现了多元参与、协同治理的理念。学生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置应当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学生的监护人参与,监护人有权就学生欺凌以及处理措施提出异议或者申辩。同时,条例强调“认定欺凌行为应当合理区分欺凌行为与正常嬉戏玩笑的边界”。

  教育惩戒有尺度更有温度

  如何让教师“敢管”“愿管”“会管”?条例给出了方案。

  条例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发现学生有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吸烟饮酒文身、实施危险行为、打骂同学老师等情形的,应当予以制止,确有必要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教育惩戒。

  同时,条例强调“学校和学校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责,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监护人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给予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为敢于负责、规范管理的教师“撑腰鼓劲”。

  《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摘要

  ■总体与背景

  施行时间:2026年9月1日。

  修订目的:应对校园安全新挑战(如心理健康、网络安全、学生欺凌),固化有效经验,为师生提供坚实保障。

  ■管理职责与协同机制

  部门职责:明确教育、人社、公安、市场监管、消防、卫健等部门的学校安全管理具体职责。

  学校责任:学校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学校需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家校联系制度,告知监护人安全制度及学生情况。

  家庭责任:学生监护人应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安全管理。

  ■食品安全与追溯

  学校食堂:需取得行政许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记录进货查验等信息;公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外订餐食:应选择合规、信誉好的供餐单位;对食品进行查验检验;供餐单位需保证全过程合规并可追溯。

  监督与公开:建立健全“校长陪餐制”;支持家长志愿者监督;推行“明厨亮灶”,鼓励利用信息化手段公开食品加工全过程。

  ■校园周边环境

  二百米红线:校园周边二百米内,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网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租赁手机、电子游戏设备等。

  执法查处:相关行政部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卫生与心理健康

  卫生保健:按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对特异体质、疾病学生采取必要防护措施,保护隐私。

  心理健康:开展心理健康辅导与生命教育;建立心理健康筛查与干预机制;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或社工;教师需关注学生心理状态。

  休学与返校:因身心状况不宜在校学习者,可依法办理休学;经治疗或辅导后能正常学习且不影响他人者,学校应允许返校。

  ■校园交通安全

  通用管理:加强校内道路与车辆管理,设置安全与疏导标志,在拥挤时段安排专人疏导。

  人车分流:幼儿园、中小学校需在空间或时间上实行人车分流。不具备条件的,原则上禁止机动车进入(应急、保障等特殊情况除外)。

  高校电动车管理: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设置规范停放、充电场所。

  ■学生欺凌防控

  认定标准:一方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财产或精神损害的行为。

  防治机制:中小学校需建立欺凌防控工作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成立由多方代表(家长、教师、法治副校长等)参与的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负责认定和处置。

  处置原则:认定和处置应通知双方监护人参与,保障其异议与申辩权;需合理区分欺凌行为与正常嬉戏玩笑的边界。

  ■教育惩戒

  适用情形:对扰乱秩序、实施危险行为、打骂师生等行为,学校应予制止,必要时可依法实施教育惩戒。教师保障:学校和主管部门应支持教师正当履职。教师因规范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或监护人发生纠纷,若教师无过错,不得给予处分或不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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