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华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目前,国家层面还没有专门针对华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的法律法规,福建出台的这个条例是该领域全国省级层面首次立法。
条例明确了华侨历史文化遗存包括:不可移动的遗址、遗迹、场所,可移动的侨批、文书、手稿、书刊、声像、票据、证件、族谱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华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市、区)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华侨历史文化遗存普查,并动态更新普查信息。单位或个人可提出华侨历史文化遗存申报,经普查、调查后拟申请认定为华侨历史文化遗存的,应在遗存所在地公示。设区的市政府侨务主管部门根据认定结果编制华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名录,报省政府侨务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华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名录实行动态调整。”条例规定,对不可移动华侨历史文化遗存设置保护标志,划定合理保护范围并予以公布。条例同时明确了在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及违法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条例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华侨博物馆、侨史馆、侨文化馆等,利用这些场所组织公开课、专家讲座、主题展览等形式宣传展示华侨历史文化遗存。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可选取华侨历史文化遗存相对集中、旅游基础较好的村镇、街区,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开发特色文化创意产品和旅游项目、发展特色餐饮和民宿客栈等业态,打造华侨文化旅游主题景区,促进华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与旅游融合发展。(记者 李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