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证监局)
来源:深圳证监局
莞香资本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经查,莞香资本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在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过程中,未独立开展投资决策,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及《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莞香资本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6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