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贺觉渊
3月20日,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联合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共11章95条,聚焦完善金融基本法律制度,强化对金融各领域法律法规的协调统领,对涉及金融发展根本性、原则性、方向性问题明确法律要求,为加快建设金融强国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金融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持续深入推进,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与此同时,我国金融领域仍然面临着金融风险隐患多,监管和治理能力薄弱,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不高,金融法律体系协调性不足、缺乏基础性法律规制等问题。
制定金融法是党中央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作为我国金融领域第一部管总的基础性法律,草案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全面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着力解决制约我国金融高质量发展的突出问题,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草案在总则中明确了金融工作方向性总体性要求:强调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立建设金融强国、有力支撑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立法目的。鲜明体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等要求。
草案设立中央银行、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服务、金融市场、金融基础设施、金融监管、金融风险处置等专章。围绕推动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草案进一步明确中央银行职能定位,不断完善科学稳健的货币政策体系,积极推动构建宏观审慎管理体系,维护人民币币值稳定和金融稳定。
草案规范了金融机构行为活动,要求对金融机构准入、经营、退出实施全周期管理;明确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重大事项变更须经批准。同时规定,金融机构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干涉。
围绕推动建设多样化专业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草案明确,国家支持金融产品和服务依法创新。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不得以创新名义牟取不当利益或者规避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规定。
在优化金融市场体系功能方面,草案明确了金融市场基本功能、交易原则,健全金融市场稳定机制;建立健全金融基础设施运营主体风险管理制度,强化金融基础设施履约保障。草案还提出,建立健全金融市场风险快速反应机制,稳妥应对市场异常波动、市场恐慌、流动性枯竭等重大风险。
为规范股东、高管等“关键少数”行为,草案强调,上市公司应当依法、合规、诚信经营,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或者控制地位,或者滥用经营管理权,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等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着眼于全面加强金融监管,草案明确金融各领域监管职责和央地监管分工,并建立兜底监管机制,实现监管全覆盖;完善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同时,草案对监管协同、履职保障和追责问责提出明确要求。
围绕健全金融风险处置机制,草案提出,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明确风险处置责任分工,完善风险处置措施,强化风险处置资源保障,有效化解处置金融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在统筹金融高质量发展和安全方面,草案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要求切实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推进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反洗钱监管制度,提高金融安全保障能力。草案提出,建设完善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推动投资和融资协调发展,支持中长期资金入市,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
草案进一步强化法律责任,加大对金融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加强制度约束。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金融违法活动中获取利益,如有违法所得,除依法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