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73 证券简称:福斯达 公告编号:2026-005
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仲裁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仲裁裁决作出。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对上市公司影响:如按本次仲裁裁决履行,根据公司财务部初步测算,本次仲裁结果将减少公司2025年度净利润约7,000万元人民币,具体会计处理和最终对公司损益的影响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本次仲裁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本公司已披露的2025年年度业绩预告,已充分考虑本次仲裁结果所涉及的可能影响,仲裁结果不会对已发布的业绩预告造成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斯达”、“公司”)近日收到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ICC”)就仲裁号为28574/XZG的仲裁案件作出的《裁决书》,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2020年11月1日,公司与Air Water Cryoplant(Air Water Plant & Engineering与Air Water Cryoplant于2022年1月进行合并,合并后的公司名称为Air Water Engineering Inc.(Japan),以下简称“AWE”)签订订单,约定福斯达按其提供的技术及工艺设计方案,制造并向其交付上塔、下塔等设备,合同金额为253万美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产生争议,申请人AWE向ICC提出仲裁申请,对公司提出了包括设备赔偿请求、质保赔偿、额外司法成本赔偿请求,合计金额173,473.91万日元及相应利息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7)。
二、本次仲裁的裁决情况
经审理,ICC作出如下主要裁决:
(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1,595,092,562日元,该款项系申请人所遭受的损失赔偿。
(二)上述 (一) 项裁决款项的利息应按如下方式计算:
(1)其中1,449,539,562日元款项,按年利率3%计算法定利息(单利计息),应自2024年2月29日起计至全额支付之日止;
(2)其中145,553,000日元款项,按年利率3%计算法定利息(单利计息),应自2025年9月4日起计至全额支付之日止。
(三)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105,000美元,该款项系申请人向ICC预付的费用。
(四)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256,000,000日元,该款项系申请人在本次仲裁中产生的律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五)就上述 (三)、(四) 项裁决款项,应自本裁决作出之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单利计息)利息,计至全额支付之日止。
(六)申请人的所有其他请求予以驳回。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如按本次仲裁裁决履行,根据公司财务部初步测算,本次仲裁结果将减少公司2025年度净利润约7,000万元人民币,具体会计处理和最终对公司损益的影响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本次仲裁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本公司已披露的2025年年度业绩预告,已充分考虑本次仲裁结果所涉及的可能影响,仲裁结果不会对已发布的业绩预告造成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