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瘦身零食”被查出含非法致泻成分,曾销往全国20多个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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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4 18:03:14

新京报讯(记者陈璐)3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在刘甲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被告人刘甲为牟取暴利,在梅子、糖果等常见零食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宣称具有减肥瘦身效果并通过网络大量销售,两年内销往全国20多个省市,销售金额共计2600万余元。

案情显示,2021年6月至2023年7月,被告人刘甲等人先后成立A公司、B公司,组织生产、销售含有非法添加物质的梅子、果冻、糖果等食品。其中,刘甲负责购买具有致泻功能的主原料白色粉末用于食品添加、生产。涉案食品最终通过网络电商平台销售至全国20多个省市。

2022年8月,刘甲得知某被公开打假的食品中非法添加了新型泻药双丙酚丁,与其当时使用的主原料一致,为逃避查处,遂又购进与双丙酚丁具有相同效果的物质作为主原料使用。公安机关在A、B公司等处扣押和调取主原料及梅子、果冻、糖果等食品。经检测,在主原料以及食品中检出双辛酚丁或双环己甲酰酚丁成分,或二者均检出。经查,A、B公司生产、销售非法添加上述成分的食品金额共计2600万余元。

2014年,我国已将酚酞明确为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经检测,双辛酚丁、双环己甲酰酚丁均为新型化学衍生物,其核心药效基团与酚酞高度相似,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本案中多名从事食品生产的工人接触主原料后出现了皮肤过敏、红疹、眼睛红肿刺痛等情况。

2024年8月13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刘甲等5人提起公诉。

2025年3月7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刘甲等5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三千万元至三百万元不等。

编辑 刘梦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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