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安晚报)
转自:新安晚报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夏禹神祠正脊琉璃构件竟现身闲鱼售卖,暴露出文物网络交易与文保监管中存在的漏洞。近日,记者采访了文物保护专家和专业律师进行分析与解读。
专家金磊
违规交易仍有生存空间
3月12日下午,记者联系了中国文物学会20世纪建筑遗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秘书长金磊,其表示,根据2025年3月正式实施的新版《文物保护法》,文物承载国家意志,这一属性决定了任何个人和集体都无权随意买卖文物。而绝对禁止买卖的文物中就包括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夏禹神祠作为国家级不可移动文物,其正脊琉璃是不允许买卖的,涉案人员应该受到刑事追究。
金磊认为,当前,网络平台仍存在文物违规交易的现象,此类行为的滋生,说明网络文物交易领域的漏洞客观存在,各类不正当的文物交易行为仍有生存空间。
金磊指出,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已在国家层面确立相关准则,为从源头上规避违规操作提供了制度依据,杜绝有人借各级文保专家名义为文物违规交易提供便利,这也从一个侧面印证了文物交易规范管理的必要性,体现了文物保护是国家的意志。
金磊说,文物保护的关键不在于制定更多细则,而在于将已出台的法律严格落地。针对存在文物违规交易的网络平台,金磊明确表示,此类为文物违法犯罪提供传播、交易渠道的平台,理应通过联合执法的方式予以整顿,从交易渠道上斩断文物倒卖的链条,筑牢文物保护的防线。
律师游艺
平台应承担监督责任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游艺表示,法律对于买卖文物有明确规定,法律并未禁止通过互联网买卖“文物”,但是仅限符合法律允许流通的情形和主体资质;对禁止买卖的文物或无资质主体的网络交易,均属违法,情节达到标准的可能构成犯罪。
游艺告诉记者,文物销售单位必须取得“文物销售许可证”;文物拍卖企业需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网络交易平台需建立资质审核机制以避免连带责任。法律对于允许流通的文物和主体有严格规定,网络交易平台应该对此承担监督责任,比如要求卖家上传经营资质证书、《文物来源合法性承诺书》等,以避免带来潜在的法律风险。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司法实务中,网络交易平台尽到对于其平台商户资质相关信息等法定义务的,若无其他证据证明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可避免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
游艺指出,目前并未制定专门的针对互联网买卖文物的法律规定,主要是通过《文物保护法》《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予以监管。
平台经营者负有准入核验与持续监管的义务,可以在网上交易的限于依法取得、未列入法定禁止范围的民间可移动文物,即“来源合法”与“非禁止买卖”。且卖方若为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的主体,需要满足相应的主体资质,涉及拍卖的须依法取得许可并履行审核程序。但是无论线上还是线下,国有文物(国家允许的除外)等禁止买卖。
律师付建
流通的前提是严守法规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指出,并非所有老物件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文物。根据新版《文物保护法》规定,受国家保护的文物必须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合法流通的前提是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根据新版《文物保护法》规定,从事文物销售应当取得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如果个人卖家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如出土文物、被盗文物、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构件等),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构成倒卖文物罪。若明知是盗窃、盗掘的文物而代为销售,则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此外,如果售卖的是赝品,则可能构成欺诈。
付建律师同时指出,根据《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经营者提交的行政许可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若平台未尽到审核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失,依法应当与卖家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平台方需切实履行审核责任,从源头规范网络文物交易行为。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首席记者 朱庆玲 记者 常诚 实习生 曾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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