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28日消息,天眼查数据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则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的裁判文书,案号为(2025)浙0411民初1463号,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法院为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5年7月16日,原告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嘉兴卓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获部分支持。
以下是详细报道:
原告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82733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23年12月15日至实际支付日止、以282733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暂计至2024年12月20日为105213.8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为:2019年1月双方签订《某湾项目铁质普通阀门采购合同》,约定被告订购阀门等货物,合同价301330元,对账结算金额282733元;货物于2021年1月全部验收通过,按约被告应支付到货总价100%的到货款,原告于2023年11月3日交付付款资料,被告逾期未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被告嘉兴卓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书面答辩称,合同约定需方收到完整付款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到货材料结算总价的100%,最后一次结算审核报告提交时间为2021年1月,诉讼时效应从此后30个工作日届满之日起算;截至原告2025年1月16日起诉,已逾三年诉讼时效,且无中断或中止情形,原告诉请丧失胜诉权,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经审理认定事实:2019年1月双方签订采购合同,暂定总价301330元;合同约定到货总价70%的到货款于交货验收并收到齐全付款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30%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手续、收到齐全付款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100%,需方未按时付款每天缴纳拖欠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原告按约供货,被告出具结算审定确认单载明最终结算价282733元,原告于2021年1月在工程进度款申请表中盖章确认;2023年11月3日原告向被告出具《现场签证申报承诺函》及签证台账。上述事实有采购合同、供货通知单、验收移交表、结算审定确认单、结算审核报告、工程进度款申请表、工程产值预算书、现场签证申报承诺书及原告庭审陈述为据。
法院认为,案涉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原告按约供货且被告验收,结算价款282733元,被告应履行付款义务。关于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法院认为双方合同约定分期付款,最后货款应于被告收到付款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原告最后交付材料时间为2023年11月3日,被告应于2023年12月15日前付款,原告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对该抗辩不予采纳。被告未按约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依法调整为自2023年12月15日起以282733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嘉兴卓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82733元及违约金(以282733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驳回原告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119元,由原告负担1572元(已缴纳),由被告负担554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或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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