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时宣告生态环境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吕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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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1 12:26:11

3月9日下午,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作为生态环境领域的基本法律,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将对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产生重要影响,形成以生态环境法典为统领,相关专门法律共同组成的生态环境法律部门。

“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实施,将标志着生态环境立法具备了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实质条件,有必要将其确立为独立法律部门,以确保法典生命力,发挥其体系效能,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吕忠梅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吕忠梅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以适当方式、适时宣告生态环境法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独立法律部门。

形成独立法律体系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完成,实质上已形成了不同于行政法、经济法部门的独立法律体系。”吕忠梅说。

吕忠梅介绍说,在已经宣告基本建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生态环境立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现行相关立法分属于行政法、经济法两大部门。

吕忠梅说,我国自1979年颁布第一部环境保护法(试行)至今,虽然已制定了30多部法律100多件行政法规、1000多件地方性法规,基本形成了以环境保护法为综合性立法,覆盖污染防治、资源能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生态系统与特殊地理空间保护等方面的法律体系,但不同法律部门的立法在调整对象、价值目标、监管机制、制度体系上既有交叉重叠,也有矛盾冲突,影响法律实施的整体效能。“改变这一现状,运用法典化方式实现生态环境立法的体系性、整体性、协同性,是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内在动力和重要目标。”

吕忠梅指出,草案实现了“从行政规制到多元共治”“从要素管控到生态治理”“从单一保护到发展协同”的现代化法治转型,呈现出四个鲜明特征——体现生态环境立法独特的思维,建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话语体系,确立生态环境法的独特保护对象和调整方法,彰显国内国际双重引领功能。

法典实施迫切要求

“明确生态环境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是生态环境法典实施的迫切需求。”吕忠梅说。

吕忠梅指出,生态环境法典审议通过后,其实施需要经过对现行相关立法的清理完善、执法司法机制配套、法律适用解释、法典宣传普及等诸多环节。如果生态环境法典颁布后,对同一法典中不同条文的理解和适用再回到其原有的法律部门价值立场与适用方式的“旧轨”,生态环境法的统一性将无从谈起,法典编纂所追求的体系化效益也将大打折扣。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完成后,一个重大任务是对现行的分属于不同法律部门的保留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吕忠梅指出,从理论上讲,所有的法律法规清理都应按照生态环境法典的价值判断标准进行,但在操作层面看,若仍将这项任务肢解归属于不同法律部门,尤其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相关规范的清理很难真正落实,法典自身的体系逻辑和总则的统领作用将被削弱。

吕忠梅说,生态环境法典立足于生态环境问题的整体性、关联性,建构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与修复”“高水平保护与高质量发展协调统一”的制度体系与跨领域、跨区域的协同立法、联合执法、司法协作机制。如果分属不同法律部门去理解和执行,部门利益和技术壁垒、标准割裂、职责冲突可能依然存在,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统筹协调”。

“独立的法律部门地位是法学教育中设立独立学科方向、培养复合型生态环境法治人才的前提。如果生态环境法典颁布后,依然不确立独立法律部门地位,将严重影响生态环境法典已经建构的中国自主的生态环境法概念体系、制度体系、话语体系转化为知识体系,不利于形成生态环境法学学科体系,影响培养相应的专业化人才。”吕忠梅说。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提供了向世界系统展示中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成就、贡献中国治理智慧的重要载体。吕忠梅指出,如果生态环境法典颁布后,不确立其独立法律部门地位,将影响运用法治方式和法治方法保护生态环境的中国方案、中国智慧的传播力、影响力,不利于彰显中国对21世纪人类法治文明的重大贡献。

“把生态环境法从其他部门法中独立出来,确认其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独立地位,是关乎法律实施效能和国家战略实现的深刻需要和生态环境法典实施的迫切需求。”吕忠梅说。

激活法典系统效能

“宣告生态环境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标志性成果。”吕忠梅说。

吕忠梅介绍说,在已经基本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生态环境法无一席之地,分别归于行政法部门和经济法部门范畴,是在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前形成的体系划分。

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生态文明建设”写入宪法,并增加“美丽”的国家目标,完善国务院管理生态文明建设职能,确立了生态环境保护对国家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明确“统筹立改废释纂,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作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政治决策和立法决策,就是以法典编纂方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举措。

在吕忠梅看来,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完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领域型立法”的重要成果,它不仅产生了一部法律文本,更催生了一个具有独特调整对象、综合调整方法、独立规范体系与重大战略价值的新兴法律领域。“因此,将其确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并以适当方式加以宣告,是巩固法典化成果、激活法典系统效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逻辑与关键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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