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华夏时报微博
华夏时报记者 张萌 卢梦雪 北京报道
理财产品终止清算期也有利息!近日,多家理财公司宣布,将产品清算期间产生的利息归属投资者,填补此前收益分配的“模糊地带”。
兴银理财公告称,自3月2日起,对理财产品清算期内产生的利息(如有)归投资者所有;光大理财亦发布公告表示,自3月5日起调整理财产品清算期规则,明确产品终止日(含提前终止日)至资金实际到账日间产生的利息(如有)归投资者所有。记者注意到,光大理财一款于3月6日开始募集的固收类理财产品,已在产品风险揭示书中明确体现此项调整。
多位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此前理财产品在清算期内通常不计付利息,此次多家机构将清算期收益明确归投资者所有,虽金额有限,但在当前理财收益率整体下行的背景下,有助于提升产品的综合回报,增强市场吸引力。此外,此举亦释放出更加尊重消费者资金权益、更加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信号。
告别“零收益”清算期
理财产品从终止运作到投资者本金及收益实际到账之间的这段时间,通常被称为清算期。有银行业人士向记者介绍,根据监管规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终止后的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与产品募集期间资金通常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不同,清算期内多数理财产品以往并不计付利息。
该人士表示,这种清算期不计息的做法实际上摊薄了投资者的实际收益,此前亦有投资者对此提出疑问。
近期,多家理财公司开始调整相关规则。
兴银理财于近期发布公告,为维护客户权益、便于客户理解,对所管理产品的销售文件中部分表述进行统一,相关调整自3月2日起生效。其中明确,“产品份额全部终止后,理财产品终止运作,进入清算期,清算期内产生的利息(如有)归投资者所有”;同时,“理财产品部分终止日(含当日)至理财利益实际到账日之间产生的利息(如有),归投资者所有”。
紧随其后,光大理财于3月4日发布公告,自3月5日起调整清算期规则,明确“产品终止日(含提前终止日)至资金实际到账日之间产生的利息(如有)归投资者所有”,并表示此举旨在进一步落实客户权益保障要求,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
记者查阅发现,在光大理财此前发行的一款固收类开放式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中,曾注明清算期不计算利息或投资收益;而在其3月6日开始募集的一款同类产品中,相关表述已更新为“产品终止日至资金实际到账日之间产生的利息(如有)归投资者所有”。
记者以投资者身份向光大理财咨询获悉,此次调整不适用于日常赎回产生的清算期,具体适用范围仍以各产品合同条款为准。
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将清算期内账户资金产生的利息归属投资者,虽金额有限,但在当前理财收益率整体下行的背景下,有助于提升产品的综合回报,增强市场吸引力。
更加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
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发布以来便备受关注。
《办法》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的全生命周期,对募集、存续、终止等各环节进行全面规范,引导行业将信息披露融入业务全过程。记者注意到,近期已有多家理财公司密集调整其存续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展示方式,积极响应政策导向。
有理财行业人士向记者表示,《办法》本质在于强化投资者保护,通过提升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统一性,落实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而近期部分机构明确将清算期利息归属投资者,也是对投资者权益的进一步保障,符合监管趋势。
“理财产品清算期内的资金沉淀及潜在利息归属,确实是一个‘模糊地带’,此前各家银行执行存在差异。”北京财富管理行业协会特约研究员杨海平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此次相关公告释放出更加尊重消费者资金权益、更加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信号,推动客户理财资金核算更加精细化、透明化、标准化。“具有示范效应,有望推动形成新的标准,同时也有助于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杨海平表示。
这一变化也获得了部分投资者的认可。北京投资者陈女士告诉记者:“虽然利息钱不多,但感觉更公平了。”
中国城市专家智库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林先平分析认为,相关调整不仅彰显了理财行业在合规基础上主动向投资者让利、增强产品吸引力的趋势,也有助于提升行业形象和市场信任度。他认为,尽管《办法》并未直接对此进行强制要求,但此类举措可视为其精神在实践中的自然延伸,反映了理财机构在精细化服务与公平性方面的积极探索。
林先平同时提到,相关公告清晰界定利益归属,具有示范意义,有望推动更多机构跟进,逐步形成更统一的投资者友好型标准。不过,行业标准的全面形成仍需监管引导、同业共识及市场选择共同作用。
责任编辑:冯樱子 主编:张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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