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二手商品,也能七天无理由退货吗?
创始人
2026-03-04 18:48:26

  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大家早就习以为常了,但要是在二手平台买东西,想退货可就没这么简单了。同样是二手交易退货纠纷,有的法院驳回了买家诉求,有的却支持买家退款,结果大相径庭。二手闲置交易平台的规则和传统电商还真不太一样,能不能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背后藏着关键的判定标准。那消费者在二手平台购物时该留意哪些细节?卖家提前声明售出不退,这样的说法是否有法律约束力?

  上海的俞女士想买一条礼服裙,看中了王女士在某二手网络交易平台出售的裙子,双方以675元达成最终交易。收到货后,俞女士认为,拉链质量存在问题,随即联系王女士,要求“七天无理由退货”。王女士不同意,双方协商无果,俞女士将王女士起诉至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泗泾法庭审判员高甜介绍:“原告俞女士通过该网络二手交易平台询问了王女士该礼裙的尺寸、腰围等信息。同时王女士将其试穿裙子的照片发送给俞女士,供其参考。在发货前,王女士也告知俞女士尺寸考虑好,拍了的话就不退了。收到该小礼裙后,原告俞女士就以拉链损坏为由,通过该二手交易平台,要求被告王女士退货退款。被告则认为发货前已经向原告全面告知了小礼裙的情况,且发货前其本人也经过试穿,小礼裙是完好的,所以不同意退货。”

  庭审过程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这笔二手交易能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本次交易,买家俞女士是消费者,但是卖家王女士是否属于经营者呢?

  高甜解释:“经营者指的是以营利为目的,持续进行经营活动,通过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获取利润,偶尔的个人二手交易不应该视为经营行为。本案中王女士在二手交易平台上处置个人闲置物品,不构成以营利为目的的持续经营行为,不属于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所规定的经营者。所以本案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最终,依据《民法典》,法院驳回买家俞女士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卖家王女士同意支付买家80元作为拉链修理费,双方均未上诉。

  在广州,另一起二手平台交易纠纷引发的案件中,因为卖家身份认定不同,判决结果截然相反。欧女士在二手平台买了一个奢侈品手提包,卖家明确告知手提包为二手商品,非真假问题不退不换。但收到提包后,欧女士因为色差原因提出退货,卖家拒绝,最终诉至法院。

  广州互联网法院法官麦应华介绍:“在审理过程当中,我们最终支持了欧女士的退款请求。主要是考虑到二手商品的销售,存在个人闲置物品转让,还有以营利为目的销售这两种不同情形。本案当中的这个二手奢侈品包的销售者,就是专门从事相关商品的销售,是以营利为目的进行销售。欧女士享有法定的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权利。”

  以上两起二手网络交易平台的买卖纠纷的最终判决,因法院认定的卖家是否为经营者有差异,适用法律不同,判决结果也有差别。经营者不同于个人卖家,通常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具有持续性、经营活动面向为了生活消费需要的自然人。      据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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