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仓山区城综局收到区园林中心案件移送,某建设公司在二级古树保护范围内施工,未制定古树保护方案且逾期未改正。仓山区城综局立即指派执法人员会同区园林中心工作人员到现场确认古树损害情况。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询问当事人,该公司承认在施工前未制定古树保护方案,收到区园林中心限期改正通知后也没有整改,且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工人疏忽,古树被破坏,所幸经及时抢救,目前该古树已恢复生长。对此,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并根据相关规定,处以一万元罚款。(见习记者 宋亦敏 记者 阮冠达 通讯员 郑彧)
案例点睛
《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国家和省重点基础设施、民生保障以及公共事业项目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施工,无法避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保护方案的制定和落实进行指导、监督。《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制定保护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