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撤销包头市源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的通告_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包头市生态环境局移送案件线索,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对包头市源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鑫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经查,源鑫公司在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过程中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法行为情况属实,涉及篡改扭力系数车辆44台、篡改OBD数据车辆6台,共计50台车辆。其中,2025年11月3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对源鑫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年12月29日,本局依法向源鑫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内市监罚告字〔2025〕5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源鑫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源鑫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根据生态环境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三、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涉及10辆以上车辆的。对符合上述情节严重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严格处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源鑫公司在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过程中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涉及车辆50台,属于《意见》中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第二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应当给予源鑫公司罚款并依法取消检验资格的行政处罚。因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已对源鑫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现本局决定撤销源鑫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20505020342)。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