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经信发〔2026〕8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工艺美术大师创新工作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落实。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6年2月28日
北京工艺美术大师创新工作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工艺美术大师创新工作室项目管理,弘扬工匠精神,鼓励工艺美术大师继承传统、创新技艺、培养人才、创作精品,根据《北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北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工艺美术大师创新工作室项目(以下简称大师创新工作室项目),指在北京市依法注册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建设的,由获得北京特级或一级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主持业务工作,具有设计创作、产品研发、技艺传承、人才培养与展示宣传等功能的工作室项目。
第三条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对大师创新工作室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大师创新工作室项目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实施主体在北京市内依法注册登记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合法的固定经营场所,从事北京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设计、生产或销售。
(二)项目实施主体财务收支状况良好。原则上近3年主营业务收入共计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现金流总体稳定,有较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大师创新工作室创办人或主持人,具备北京特级或一级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称号。
(四)大师创新工作室创办人或主持人,具有在工作室内完成其所从事技艺的设计、生产的关键环节以及人才培养工作的条件和突出能力。
(五)一位大师不得作为多个大师创新工作室的创办人或主持人进行重复申报。
(六)大师创新工作室具有相对独立的大师创作和制作空间,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所从事传统技艺的关键流程须在工作室内完成。项目实施主体具有相对独立的展示空间,面积达到50平方米以上,能展示大师优秀作品及工艺流程,鼓励打造工业旅游精品。
(七)大师创新工作室创办人或主持人应积极进行行业人才培养。有3名及以上相对固定的艺徒(传承人),至少1名艺徒(传承人)在本工作室工作。同时,工作室须拥有技艺人员3名及以上;或通过校企合作等方式,培养在京具有正式学籍的工艺美术及相关专业的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学生3名及以上。
(八)大师创新工作室有较明确的创作方向和创作项目计划,创办人或主持人近3年在中国工艺美术博览会或“工美杯”北京工艺美术大赛上获奖。
(九)项目实施主体、创办人或主持人近3年未被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三章 项目申报材料
第五条 申报大师创新工作室项目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北京工艺美术大师创新工作室项目申请表;
(二)申报主体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
(三)工作室平面图,证明工作室独立创作和制作空间、独立展示空间的相关材料;
(四)创办人或主持人带徒传艺、培养人才、创作精品等相关材料;
(五)工作室近3年创新研发产品情况,及大师近3年在中国工艺美术博览会或“工美杯”北京工艺美术大赛上获奖的相关资料;
(六)近3年工作室建设投资和费用等财务票据材料;
(七)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章 项目执行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 大师创新工作室项目按照《北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要求实施,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实施主体给予奖励。
第七条 大师创新工作室应在精品创作、工艺创新和人才培养有突出作用,在上述方面取得重大成果和进展的,或大师创新工作室创办人或主持人出现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报告。
第八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大师创新工作室加强宣传推广,充分发挥其在技艺传承、作品创作、带徒培养等方面的作用,抢救保护、创新研发北京工艺美术技艺品种。
第九条 对存在申报和审查材料弄虚作假、审核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等行为的项目实施主体,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有权将资金收回,并纳入信用管理。
第十条 项目实施主体出现第九条情况,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原拨付渠道退回,退回资金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调整使用或交回国库。对拒不退回资金的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北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中“北京市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与本办法中“北京工艺美术大师创新工作室项目”等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北京市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管理暂行办法》(京经信发〔2025〕24号文修订)同时废止。
来源:首都之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