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1日,国际劳工组织的网站上发布了一则新闻稿,特别提及了国际劳工组织行政法庭4位新任命的法官,其中就包括这个法庭历史上首位中国籍法官——沈红雨。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沈红雨从2021年7月1日起至今,一直在国际劳工组织行政法庭担任法官。沈红雨现在仍然记得当选时的心情:“接到任命书的那一刻,我心中充满自豪与激动,同时也深深感受到肩上沉甸甸的责任,因为我将代表我们的国家。”
国际组织对中国司法的信任与认可
国际劳工组织行政法庭位于瑞士日内瓦,是国际劳工组织设立的独立司法机构。法庭审理自愿接受法庭管辖权的国际组织与其职员之间的人事争议。人事争议诉讼主要包括国际组织职员不服国际组织就纪律处分、工资福利待遇、工伤医疗保险、岗位调整、聘任结果等事项作出的各类行政决定而提起的诉讼。法庭对于维护国际治理秩序、保障国际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以及保护国际组织内部的运作机制平稳运转,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020年,国际劳工组织行政法庭出现了4个法官岗位的空缺,中国收到了该职位的竞聘邀请。“我长期从事涉外审判工作,有国际交流和国际规则的谈判经验,看到这个竞聘机会,便希望能够在国际舞台上有一份全新的经历,也希望这个舞台上能够出现中国法官的身影,所以就报名参加了应聘。”沈红雨回忆,经历了投递简历、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以及投票表决等激烈的竞争过程,她收到了任命书。
沈红雨收到的来自国际劳工组织的任命书。
沈红雨当选国际劳工组织行政法庭法官,填补了我国在国际劳工组织内部司法机构乃至国际行政法庭任职的空白。“这表明国际组织对中国司法的充分信任与认可,对中国法官专业能力的充分认同,同时也对中国司法和法官有了更高的期待。”沈红雨感受颇深。
让判决书质量更进一步
沈红雨在国际劳工组织行政法庭担任承办法官和合议庭成员,工作时间相对集中,每年4月和10月需要去日内瓦参加两次案件审理季,时间一般为4周左右。每次案件审理季法庭要作出100-110件实体判决。沈红雨在完成国内本职工作之余,会抓紧利用周末和节假日,在国内完成大量案卷的阅读和判决的英文写作,为国际履职做好准备。
在国际劳工组织行政法庭,让沈红雨印象最深刻的是法庭严谨细致的办案作风。例如,法庭对裁判文书质量采取非常严格的“3+N+M3”的管理模式。法庭案件基本都是书面审理,但判决书草稿要经过法官助理、副书记官长、书记官长三道阅核,合议庭1次或N次讨论,以及其后从语法专家、法官助理、书记官室直至庭长M0到M3的校核。
因为工作极度负责,善于发现别人忽视的问题,沈红雨在国际劳工组织行政法庭有一个绰号叫“鹰眼法官”,沈红雨认为,这更多是同事间的一个善意玩笑。“我对判决的规范性比较敏感,我把参加每次合议都当作是一次宝贵的学习机会,我会核对判决援引的每一个判例,所以我更加容易发现文书中的错漏和瑕疵。实际上,合议庭成员草拟的每一份判决书草稿的质量都是非常高的,但只要多发现一个瑕疵,就意味着判决书质量能够更进一步。”沈红雨说。
希望更多的优秀青年进入法院工作
沈红雨感受到,近年来,伴随调解案例的不断增加,中国调解经验的国际影响力也与日俱增,展现了大国担当。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把早期中立评估、诉讼、调解、仲裁等多元解纷方式有机衔接、有效对接起来。这种新模式被称为国际商事纠纷“融解决”模式。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两批12个涉外商事海事调解典型案例,提炼国际商事调解的新范式,有力彰显了“和合共赢”的核心价值。
在调解案件方面,沈红雨认为,法官一定要以专业的能力建立起当事人的信任,涉外商事案件调解比普通的国内商事案件调解更加困难,因为这些案件涉及不同国家、不同法律制度、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当事人,他们对司法程序的理解以及对法官的期待是存在很大差异的,所以法官不仅要熟悉法律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还要具备出色的外语能力和商业思维。法官要在高效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精准地设定调解目标,只有对案件当事人争议焦点、当事人的立场都心中有数,才能够专业地预判出调解的空间,从而有针对性地协助双方达成调解方案。
“这些能力都是在一个个案件中摸爬滚打训练出来的,我本人也是从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一路走过来的。法律是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希望年轻人多做一些‘案头训练’的工作。”沈红雨坦言。
“法官这份职业承载着崇高的尊荣,是一项值得终身投入的光荣事业。在运用专业能力化解矛盾、定分止争的过程中,我们自身也在持续成长。我衷心希望更多优秀青年能够加入法院队伍,共同守护公平正义。”她对年轻一代法律人充满希冀。
“生命有限,但认知可以无限拓展。”工作之余,沈红雨喜欢广泛阅读。“除了获取信息,阅读能够培养共情心和包容力,跳出个人视角局限,更好地理解不同文化背景、不同境遇中的人,这是保持专业敏锐与人文温度的很好的方式。”她认为,一名优秀的法官,不仅要有坚定的政治立场、精湛的专业素养,更需具备对人性的深刻洞察与共情能力。唯有如此,才能在复杂案件中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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