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14日,北京科能腾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能腾达”)及公司时任董事长冀腾、时任总经理卜天津、时任董事会秘书李劼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监管部门指出,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变更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等多项违规行为,相关责任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实控人变更未及时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履行不到位
公告显示,2025年11月4日,科能腾达控股股东北京金鑫腾科技中心(有限合伙)重新签署合伙协议,冀腾的认缴出资比例由80%下降至42.1053%,卜天津的认缴出资比例则增加至47.3684%,同时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冀腾变更为卜天津。这一变动直接导致科能腾达的实际控制人由冀腾变更为卜天津。然而,公司未能就这一重大事项及时进行披露,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对外担保未履行审议程序 涉5069.45万元债务连带责任
2025年6月25日,科能腾达签订《债务加入协议》,为客户约5069.45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事项构成了公司的对外担保,但公司并未就上述担保事项履行事前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此举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 涉案金额5339.45万元
因签订前述《债务加入协议》,科能腾达作为共同被告被提起诉讼,诉讼涉案金额约5339.45万元。2025年10月15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参加了该案审理并签署《调解协议书》。但公司同样未及时披露该项重大诉讼,再次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相关责任人被追责 公司被要求加强治理
北京监管局指出,时任董事长并代为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冀腾、时任总经理卜天津、时任董事会秘书李劼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决定对科能腾达及冀腾、卜天津、李劼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监管部门要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强化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据了解,当事人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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