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零碳园区建设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辽发改环资〔2026〕102号
相关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沈抚示范区发展改革局、产业创新发展局:
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零碳园区培育建设方案及申报省级零碳园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辽发改环资〔2025〕833号,以下简称《方案》)要求,经园区申报、地方推荐、专家评审、部门会商等程序,确定了辽宁省零碳园区建设名单(第一批),共纳入22个园区。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零碳园区建设是落实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部署的重要行动,也是加紧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重要举措,相关地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及时将纳入省级零碳园区建设名单(第一批)情况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积极推进省级零碳园区各项重点工作。
二、请结合省级零碳园区评审意见和园区工作实际,指导园区进一步修改、完善零碳园区建设方案,规划重点任务,合理设定推进时序,按年度、季度设立阶段性目标,细化重点项目实施计划,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请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零碳园区建设方案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三、请根据相关政策要求,统筹优化能源供给消费,加强源荷匹配,细化绿色电力消纳实施方案,紧密衔接全省新能源发展政策,统筹利用地区现有风电项目资源,持续扩大绿电交易规模,积极采取风电就地消纳、分布式光伏自发自用模式,助力园区绿色用能需求。
四、请对照《方案》各项重点任务,完善碳排放、用能、资源循环等相关指标统计核算,推动园区在强化资源节约集约、完善相关基础设施、提升能碳管理能力等领域积极探索,推进园区节能降碳。相关地区要在资金安排、要素保障、技术支持、金融服务等方面给予园区必要支持,鼓励和支持相关园区因地制宜开展政策创新、技术创新、模式创新。
五、相关地区、园区要加强经验总结,发挥好省级零碳园区建设的示范引领作用,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适时逐步在全省复制推广。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按照“宽进严出、梯度培育”的原则推进全省零碳园区建设。相关地区、园区应按照零碳园区建设方案,对照省级零碳园区建设指标,推进各项重点任务落实。建设期内,相关地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对省级零碳园区建设进展的跟踪调度,每年末开展建设自评价,并将自评价结果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建设期满后,由相关地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自评估,自评估符合要求的,可提请省发展改革委开展评估验收,通过评估验收的园区方可正式作为省级零碳园区对外公布。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6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