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发文规范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电子证照,明确电子证照与纸质版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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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7 12:00:16

2月27日,国家卫健委等5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信息登记和电子证照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自2026年7月1日起,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将使用统一制定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并逐步实现电子证照与纸质版同步签发,为逝者亲属办理户籍注销和遗体火化手续提供便利。

通知介绍,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信息登记是明确居民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规律,加强人口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评价居民健康水平、优化卫生资源和殡葬设施配置的重要依据。根据通知,《死亡证明》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是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作为户籍注销、殡葬等人口管理的重要凭证,由卫生健康、公安、民政部门共同管理。

通知明确了《死亡证明》的签发对象为死亡的中国内地居民、在内地死亡的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自2026年7月1日起,医疗卫生机构将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死亡证明》,实行以公民身份号码为主、其他证件号码为辅的编码方式。对于没有法定有效证件的死亡婴儿或无名尸,“姓名”和“有效身份证件类别”均填“无”,编码规则为证照颁发机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加年流水号。

在签发程序上,通知规定《死亡证明》申领人为逝者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若近亲属无法到场,可委托他人代为申领。在医疗卫生机构救治过程中或来院途中正常死亡的,由负责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发《死亡证明》;在家中或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由死亡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调查情况签发。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由案事发地公安派出所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

通知明确,《死亡证明》纸质版与电子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逝者亲属可持《死亡证明》纸质版或电子证照办理户籍注销和遗体火化手续。公安机关凭《死亡证明》第二联或电子证照办理逝者户籍注销,殡仪馆凭第四联或电子证照办理遗体接运、火化手续。通知要求,2027年1月1日起逐步实现《死亡证明》纸质版与电子证照同步签发、便捷使用。

在信息报告方面,医疗卫生机构签发《死亡证明》纸质版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系统网络报告;签发电子证照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统筹智慧健康信息平台交换至国家平台。各级卫生健康、公安、民政部门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国家卫生健康委和民政部将在7个工作日内将居民死亡信息推送至公安部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

自2026年7月1日起,原有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将同时失效。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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