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北法制报)
本报讯 (励吉铭)“一次性解决干净了,不留后患,我心里这块石头总算落了地。”李某一下子感觉轻松了不少。张某也表示:“钱多钱少是一方面,主要是理儿说通了。”近日,在阜城县人民法院第二调解室里,被告李某当场履行了赔偿款,并与原告张某握手言和。
2025年4月,年近七旬的李某与张某在一次乡村道路的通行中发生剐蹭,事故后,张某感到身体不适。由于事发现场没有监控录像,且双方陈述存在分歧,公安交警部门未能出具明确划分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仅开具了记载基本事实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事故导致张某需入院观察,李某为其垫付了医疗费1500元,但这笔钱对于张某后续治疗只是杯水车薪。此时,阜城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及时伸出援手,为张某垫付了一笔“救命钱”。然而,随后关于事故赔偿的具体问题,成了横亘在两位老人之间的难题。李某认为交通事故责任未明,对张某提出的赔偿金额心存疑虑;张某则觉得自己身体受损,理应获得补偿。双方自行协商数次未果,张某将李某起诉至阜城法院。张某第一次起诉时,申请鉴定伤情及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但因鉴定时间不足,于是撤诉。2025年12月,张某再次到法院起诉。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经了解案情,认为该起纠纷缺乏责任认定书,意味着无法依靠现成的结论直接判决,必须“另辟蹊径”。法官首先向双方当事人出示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确认了事故发生的客观事实。随后,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中有关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耐心向两位老人解释,即使没有责任认定书,法院仍可根据现有证据、现场照片、当事人陈述等,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来划分民事责任。同时,法官明确指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的垫付款项是用于抢救伤者的专项资金,并非无偿赠予,事故责任方依法负有最终的偿还义务。
针对双方互不相让的态度,法官运用“风险分析法”,向李某和张某详细阐明,如果继续诉讼,双方将面临举证困难、程序漫长、时间成本高昂以及判决结果不确定等多重风险。尤其对于年事已高的当事人,冗长的诉讼过程本身就是一种负担。这番透彻的分析,促使两位老人从情绪对抗转向理性权衡,为调解创造了可能。
整个调解过程中,法官始终秉持“适老型调解”理念,放慢语速,用通俗易懂的方言进行沟通,确保两位老人都能充分理解。考虑到高龄当事人行动不便、经济来源有限等实际情况,法官没有机械地计算索赔清单,而是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利用充满人情味的沟通,有效缓解了双方的对抗情绪。
经过数轮“背靠背”沟通和“面对面”协商,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李某负责偿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为张某垫付的相应款项,另外再支付张某1000元赔偿款。协议签订后,李某当场履行完毕,两人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