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运经纪)
船员安全警示教育之典型案例②
南京“9·20”“江**博”轮重油污染事件警示案例
案例概述
2025年9月20日凌晨,“江**博”轮在南京龙潭集装箱码头809泊位靠泊作业期间,发生重油泄漏事件。该轮本航次由日本横滨港驶往南京龙潭,靠泊时载重重油229.4吨,泄漏油污集中在808-809泊位左舷码头侧,呈片状不连续分布,最长约150米、最宽约20米。经南京市水上搜救中心统筹调度,海事、码头、企业等多方投入海巡艇3艘、清污船7艘、人员272人,动用围油栏600米、吸油毡4.3吨,历时2天完成应急处置,未造成水体污染损害和人员伤亡。案发后,两名责任船员被给予行政处罚。
事发船舶内部构造示意图案例分析
01
《海船船员值班规则》规定,明确港内值班时,值班驾驶员应经常巡查船舶四周,交接班前需巡视全船及周围;值班水手应每小时检查船首、尾缆绳并巡回检查全船,重点关注船舶周围水域污染情况。“江**博”轮甲板值班人员在19日2029时至20日0104时长达3小时15分钟内,未按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要求每小时巡查船首、尾及周边水域,仅在边检执法人员提醒后才前往船尾检查,错失初期发现泄漏的关键时机。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要求,要求船舶发生污染事件时,应立即就近向海事管理机构如实报告,同时启动应急计划,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江**博”轮险情报告严重延迟,20日0104时发现水面油污后,值班二副、水手未立即向海事部门报告,也未启动船舶污染应急计划,直至0320时码头方报警才触发应急响应,延误近2小时,导致油污扩散风险增加。
03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要求,规定船舶港内安全作业需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作业。“江**博”轮靠泊后擅自开展主机4号缸吊缸作业,未按《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提前24小时向海事部门报备,违反港内安全作业管理规定,影响事故应变效能。
案例启示
01
船员应当熟练掌握所载危货的种类、性质、危害特性及应急措施,严格遵守积载隔离、装卸作业安全规程,不违规开展危货装卸、转运等作业,规范采取危货运输防泄漏、防污染措施,杜绝危货泄漏污染水域,不瞒报、谎报危险货物运输相关信息。
02
船员应当杜绝脱岗、睡岗、巡查不到位等行为,熟练掌握危货泄漏、火灾、爆炸等突发情况应急处置流程,按时参与应急演练,遇突发情况快速响应、规范处置并第一时间上报险情。
03
尽快实现船舶智能监控预警系统的安装和使用,对船员疲劳驾驶、玩手机等不安全行为主动预警。
04
航运企业必须将船员值班纪律和履职能力建设作为安全管理核心,定期开展《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等法规培训和实操演练,明确港内作业期间巡查频次、范围和重点,将水域污染监测纳入必查项目。
以案示警
以案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