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时报
因贪图私利
一加油站员工
在明知款项来源不明的情况下
仍帮客户刷油卡套现
近日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以罗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判处拘役5个月
缓刑6个月
并处罚金2000元
罗某是海口一家加油站的加油员工。王某(另案处理)找到罗某帮忙套现公司加油卡内的钱,并承诺事后给罗某好处费。为谋取私利,罗某在明知其加油卡来源不当的情况下,仍使用提供的加油卡加油,并通过现金和微信的方式收取加油款,通过微信转给王某。
据了解,2019年4月至2020年5月,王某在海口某有限公司担任司机一职,其了解到该公司的司机习惯下班后将公司车辆的钥匙放置在车辆轮胎处,加油卡放置于车内。2020年5月其离开公司后,其多次返回公司盗取公司的加油卡,找到罗某帮其套现加油卡内的钱。从2020年5月至2020年11月期间,罗某在加油站内上班时,王某就拿着从公司盗窃而来的油卡,交给罗某为加油站客户进行加油。经查罗某共计向王某转账加油款3.05万余元,罗某从中获利2692元。2020年11月13日,罗某赔偿海口某有限公司1.33万元,其中的1万元最后系由王某支付。
2024年10月14日16时许,公安机关口头传唤罗某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罗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犯罪金额3.05万余元,其行为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