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2月24日讯(记者 冯雪珠 通讯员 林靖)24日,记者从市海洋与渔业局获悉,为切实做好闽江水域禁渔期管理工作,更好地养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闽江水域生态环境,3月1日0时起至6月30日24时止,闽江水域实行禁渔制度。
清缴水中违规布设网具现场。(市海渔局供图)
禁渔区域为水口库区闽清境至福州市长乐区金刚腿的闽江干流江段(包括乌龙江)。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布设在水中的渔具、网具应在3月1日前自觉收回,逾期不收回的,渔业部门将一律予以拆除、清缴。
对违反禁渔期的非法捕捞案件,一经发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业执法机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符合刑事追责条件的非法捕捞案件,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相关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规定,在禁渔期、禁渔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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