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成都日报锦观
四川今年将在有条件的统筹区启动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记者从省政府网站获悉,近日,省政府印发《四川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根据《方案》,今年将在有条件的统筹区启动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2027年,全省全面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现与社会福利及救助政策的有序衔接,促进商业护理保险及护理相关产业发展。2028年,基本构建起责任共担、公平适度、科学规范的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
《方案》明确,用人单位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长期护理保险。18周岁以下人员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中无法随同参保的特殊人员,由民政等部门认定后可视同参保。
长期护理保险保障哪些人员?《方案》介绍,在制度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经申请评估符合条件的,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根据国家层面统一部署,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
长期护理保险,在国家层面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进行服务。目录内服务项目可通过居家护理、社区护理、机构入住护理等方式实施。根据国家层面统一部署,逐步将长期护理相关智能化服务和支持性辅助器具等纳入支付范围。
享受长期护理险的人,待遇享受不设起付标准,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50%左右;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70%左右,退休人员享受单位职工参保待遇;灵活就业人员依据选择的参保政策类型享受相应待遇。根据失能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
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在支付比例上给予适当倾斜。按照全省统一最高支付标准,未就业城乡居民分别为重度一级失能900元/月·人、重度二级失能1000元/月·人、重度三级失能1100元/月·人;单位职工分别为重度一级失能1300元/月·人、重度二级失能1400元/月·人、重度三级失能1500元/月·人。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记者 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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