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北京原创佳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2GRNEX3
执行事务合伙人:周超
合伙人:周超、莫英妍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刘老公庄院内14幢2-222
2025年5月,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自然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该案件办理过程中查实,徐某非法购买企业和公民个人信息,并利用所购买信息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账户,进行出售牟利。根据该线索,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进一步核查涉案企业相关专利申请时查明,当事人替从徐某处购买非法信息的相关人员,代为提交利用涉案信息虚构专利申请人的相关专利申请19件。
经查,当事人未履行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21家分支机构均系通过加盟方式设立,完全自主经营,使用当事人提供的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账号自行提交专利申请。上述分支机构实际系租用当事人资质,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另查明,当事人实际控制人何某,同时实际控制北京鼎云升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北京鼎和日升专利代理有限公司、北京佳通科创专利商标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深圳创智果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深圳齐茂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等专利代理机构,通过“买证”等方式开设多家专利代理机构。当事人合伙人莫某未在当事人处专职工作,仅是将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挂靠在当事人处,未对以其名义办理的相关专利申请进行撰写或审核;另一合伙人周某也未在当事人处专职从业。同时,还有14名专利代理师均未在当事人处专职执业,未对以其名义办理的相关专利申请进行撰写或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2022年7月至2025年6月期间,以上述人员名义办理的专利申请中,有451件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导致被撤回。
2026年2月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6〕2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以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2.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现场笔录
3. 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
4. 当事人代报的涉案专利申请清单
5. 当事人执业备案的专利代理师签名办理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并撤回的专利申请清单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当事人出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代为提交利用犯罪人员徐某非法出售的涉案信息虚构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以加盟方式设立大量分支机构,未履行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当事人违反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的规定,通过“挂证”方式虚构大量专利代理师在本机构执业,在相关《专利代理委托书》上指派专利代理师办理委托事项,但署名的专利代理师系挂靠资格证的人员,未实际参与相关专利申请撰写或者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当事人以上行为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八)项、第(九)项所列的违法情形,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且多种违法情形并存,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现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吊销北京原创佳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当事人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6年2月13日起至2029年2月12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分支机构备案的手续。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