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安徽勤峰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3MADGPWJU5L
机构代码:34389
执行事务合伙人:赵群伟
合伙人:赵群伟、翟超
地址: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文汇大厦8楼820室
当事人于2024年4月22日向我局提出办理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申请,提交了合伙协议、合伙人身份证扫描件、《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等申请材料,并于2024年4月25日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代码:34389)。
经查,当事人设立时的实际控制人刘某不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为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与专利代理师赵某、翟某约定,由二人担任名义上的合伙人,并每年分别向其支付“挂证费”。2024年4月至今,赵某、翟某仅是将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挂靠在当事人处,未在当事人处专职执业,也未参与机构日常经营。同时,2025年1—6月期间,当事人有218件专利申请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
2026年2月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国知撤函运字〔2026〕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合伙协议、翟某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赵某和翟某身份证复印件
2. 当事人挂证情况说明、转账记录、专利代理人聘用协议
3.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
4. 当事人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清单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当事人利用他人专利代理师资质及执业经历,虚构全部合伙人,弄虚作假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当事人以上行为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手段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现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安徽勤峰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并向我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手续。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