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谈丨以村民为主体推进乡村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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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4 09:08:22

乡村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的根脉所系,其保护成效关系到乡村全面振兴的成色与文化自信的根基。2026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锚定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明确要求“推进乡村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加强乡村文物、传统村落、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保护,建立以村民为主体的保护实施机制。”这标志着我国乡村文化遗产保护理念与实践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从侧重于外部资源输入与专业干预的“为我振兴”和“抢救式保护”,转向激活内生动力、强调主体性建构与活态传承的“由我振兴”“系统性保护”。这不仅关乎保护方法的升级,更深层次地,它是对保护主体、保护目的与发展伦理的一次深刻重构。

一、核心内涵:为何文化遗产保护必须“以村民为主体”

“以村民为主体”并非简单的程序性要求,而是由乡村文化遗产的根本属性所决定的必然路径。

村民是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与传承主体。乡村的古建民居、生产技艺、节庆民俗、口头传统等一切文化遗产形态,都是在村民世代相传的日常生活与生产实践中产生、演变并延续的。文化遗产的“活态性”与“本真性”深深植根于村民的集体记忆、行为习惯和社区网络之中。脱离村民的参与,保护工作极易陷入“见物不见人”的误区,使鲜活的文脉沦为静态的展品。

系统性保护要求整体性视角与内生性动力。“系统性保护”意味着超越对单一文物或技艺的孤立关注,转向对文化遗产与其赖以存续的自然环境、社群结构、经济生活之间关联的整体性维护。唯有世居于此的村民,最深刻理解这些复杂关联。将村民置于主体地位,就是要激发其守护家园文化的内在自觉,使保护成为社区内生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而非外部强加的任务。

这是实现文化遗产创造性转化的关键。保护的目的在于传承与发展,让文化遗产在现代生活中焕发新的生机。村民作为文化的持有者和未来生活的建设者,最有权也最有可能将传统智慧、美学价值与当代需求相结合,推动文化遗产在产业、艺术、社区营造等领域的创新性应用,实现文化价值与经济、社会价值的统一。

二、政策演进:从普遍性原则到文化遗产领域的具体机制

“以村民为主体”的理念在我国政策体系中经历了从宏观原则到具体机制的清晰演化,并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实现了战略聚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确立了“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的普遍性原则,为各领域工作提供了法理基础。2022年《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提出建立“自下而上、村民自治、农民参与的实施机制”,构建了初步框架,开始向操作层面过渡。2023年,多部门联合印发《农民参与乡村建设指南(试行)》成为里程碑文件,系统性地构建了农民从规划、建设到管护的全过程参与操作框架。2024年,住建部、财政部在《关于做好2024年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工作的通知》中完整提出:“要增强传统村落内生发展动力,建立以村民为主体的保护实施机制。”这标志着该机制在文化遗产的核心载体——传统村落保护中率先落地,成为专项政策的核心要求。2026年,中央一号文件将这一机制提升至国家乡村振兴总体战略层面,使其成为“推进乡村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的纲领性路径。财政部、住建部在《关于开展传统村落特色保护区建设工作的通知》中再次强调,要求“建立以村民为主体的保护机制”,显示出该机制在最新专项政策中得以延续和深化,并明确了“村民主体、政府引导、社会助力”的协同路径。

这一演进轨迹表明,“以村民为主体的保护实施机制”已从一项基层实践探索和专项工作理念,成熟为国家在乡村文化保护领域的战略性制度安排。

三、实践支撑:构建权、能、利统一的实施框架

确保村民从“被动员对象”转变为真正的“主体”,需要构建一个权责清晰、能力匹配、激励有效的支撑体系。

赋权,健全制度性参与渠道。核心是落实和完善村民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知情权、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这需要依托“四议两公开”等既有村民自治制度,在保护规划编制、项目选址设计、实施过程管理、收益分配方案等关键环节,建立规范、透明的村民议事协商程序。探索设立由村民代表、乡贤、传承人组成的“文化遗产保护理事会”,使其成为日常议事、监督与协调的常设机构。

赋能,强化双向能力建设。一方面,通过“设计下乡”“文艺驻村”、高校结对等方式,为村民引入规划、文保、非遗、策划等专业智力支持,提升保护与利用的科学性。另一方面,重点培育本土的“乡村工匠”、非遗传承人、青年文化骨干和“乡村解说员”,壮大社区内部的文化守护与阐释力量,实现“外部赋能”与“内部增能”相结合。

赋利,建立可持续的激励与共享机制。推动保护成果惠及于民,是维持主体动力的关键。应创新利益联结模式,例如,鼓励村民以传统房屋、技艺、土地等资源入股,参与文化遗产旅游、文创开发等经营;在政府主导的保护修缮、环境整治项目中,优先采用以工代赈、采购本地材料和服务等方式,让资金和收益留在社区。确保村民不仅是文化的守护者,也成为其合理利用的主要受益者。

四、挑战与深化:迈向真正的共同体保护路径

当前,机制落地仍面临乡村人口结构变化、村民参与能力不均、保护与发展矛盾等现实挑战。未来深化需聚焦以下路径:

一是主体扩容与代际衔接。面对“空心化”问题,保护主体应从常住村民扩展至新村民(返乡青年、驻村创客)和“云端村民”(在外乡贤、原乡后裔)。利用数字技术建立线上参与平台,鼓励乡贤智力和资本回流,并设计专项项目吸引青年返乡从事文化传承与创新。

二是法治化与标准化保障。建议在《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或地方性条例制定中,明确“村民主体地位”及具体权利。同时,总结地方成功经验,形成《村民主体保护乡村文化遗产操作指南》等标准化工具,提供具体方法参考。

三是融合化发展与生态构建。将文化遗产保护深度融入乡村产业发展、环境提升和社区治理。例如,将传统技艺传承与特色手工业振兴结合,将古村落保护与宜居村庄建设统一,使文化遗产成为驱动社区可持续发展的核心资产。最终目标是构建一个文化传承、生态保护、经济发展、社区治理良性互动、相互增强的乡村生命共同体。

“以村民为主体,推进乡村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其终极目标不仅是保存历史的物证,更是守护一个活着的、可持续发展的文化生态系统。它要求我们从根本上信任并依靠村民的文化自觉与创造力,将保护与发展的主导权交还社区。当村民真正成为自己文化遗产的界定者、守护者和受益者时,乡村文化便能摆脱“被保护”的客体命运,在当代生活中扎根、生长、绽放,从而为乡村全面振兴提供最深厚、最持久的精神动力和文化滋养。这不仅是保护方法的革新,更是一场深刻的文化治理变革,指向一个更具主体性、生命力和认同感的乡村未来。

(作者:刘泉,系习近平文化思想研究中心陕西省协同研究基地研究员、陕西省社会科学院文化与历史研究所副研究员)

编辑:呼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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