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北京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行使一批市级行政权力及调整部分行政权力实施主体的决定
京政发〔2026〕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城市副中心高质量发展,确保赋权事项能够有效承接,市政府就由北京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副中心管委会)行使一批市级行政权力及调整部分行政权力实施主体事项作出如下决定:
一、由副中心管委会在副中心规划范围及拓展区(不含亦庄新城通州部分)约812平方公里区域内行使6项市级行政权力。(详见附件1)
二、将1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实施主体由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部分组团管理机构和所在区政府有关部门调整为市人才局。(详见附件2)
三、副中心管委会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优化事项办理流程,加强审批与监管衔接,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效能,确保相关行政权力“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市有关部门要做好对副中心管委会行使相关行政权力的工作指导和服务,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督促纠正,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副中心管委会和市、区有关部门要在本决定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行政权力事项的调整工作。因法律法规规章变更,需要对上述事项进行名称变更、事项合并、权限划分调整的,按照权力清单动态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市政府不再另行作出决定。
2.调整部分行政权力实施主体事项目录(共1项)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0日
来源:首都之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