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首次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专题指导性案例,明确激活辅助驾驶功能情形下驾驶人的刑事责任认定规则。
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8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68-272号),包括1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1件交通肇事案、3件危险驾驶案。
道路交通安全是公共安全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据通报,2025年,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事故总量、较大事故实现“双下降”,全国法院受理涉道路交通安全刑事案件数量也有所下降。例如,受理交通肇事犯罪一审案件4.3万余件,同比下降超过3%;受理危险驾驶犯罪一审案件23万余件,同比下降近16%。
与此同时,实践中还存在一些突出的疑难复杂法律适用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其中,既有长期困扰审判实践的传统问题,也有伴随新技术、新业态发展而产生的新问题。前者如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办理中,是否可以直接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作为刑事定案根据;后者如醉酒后启用车载辅助驾驶系统的,是否影响危险驾驶等犯罪的构成。
一起指导性案例显示,2025年9月13日,被告人王某群醉酒后驾驶汽车,后激活车辆辅助驾驶功能,使用私自加装的“智驾神器”逃避系统监测,坐到副驾驶位睡觉,车辆行驶至临平区某路段停止后被群众发现报警。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14.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
经查,王某群明知该车辅助驾驶系统需驾驶人随时接管、饮酒后不能激活该功能,仍非法加装配件逃避监测;其曾于2024年7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暂扣驾驶证并罚款。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19日作出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某群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法指出,在辅助驾驶技术应用日益广泛的背景下,有的驾驶人在激活辅助驾驶系统后不再专注驾驶,而是玩手机、睡觉等,有的驾驶人甚至购买、使用“智驾神器”等非法配件,逃避系统安全监测,长时间“脱手”驾驶,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
“车载辅助驾驶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驾驶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后,仍是实际执行驾驶任务的人,负有确保行车安全的责任。”最高法在裁判要点中明确,行为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并利用私自安装的配件逃避辅助驾驶系统监测的,即使其不在主驾驶位实际操控机动车,仍应作为驾驶主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实习生 黄菊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