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第一期科技创新债券发行结果公告
创始人
2026-02-13 03:29:13

证券代码:688306 证券简称:均普智能 公告编号:2026-018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第一期科技创新债券发行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5年11月17日、2025年12月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注册和发行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同意公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含)人民币8亿元的中期票据、不超过(含)人民币8亿元的短期融资券,拟实际发行总量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含8亿元),公司将根据实际资金需求情况在注册额度及注册有效期内一次性或分期发行。

2026年1月7日,交易商协会出具了《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26〕MTN8号、中市协注〔2026〕CP3号),交易商协会决定接受公司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注册,注册额度自通知书落款之日起2年内有效,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科技创新债券。

2026年2月12日,公司2026年度第一期科技创新债券已完成发行,发行结果如下:

公司本次科技创新债券发行的有关文件可在中国货币网(www.chinamoney.com.cn)和上海清算所网站(www.shclearing.com.cn)查询。

特此公告。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13日

证券代码:688306 证券简称:均普智能 公告编号:2026-019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

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月8日披露《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司聘请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兴证券”)担任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由甬兴证券具体负责本次发行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与原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以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国泰海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甬兴证券承接。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甬兴证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国家高新区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公司及子公司宁波均普人工智能与人形机器人研究院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甬兴证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城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协议”),公司及子公司宁波具身智能机器人创新中心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甬兴证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城支行签署了《四方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1月18日核发《关于同意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5号),公司获准以首次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707.07万股,发行价格5.0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59,919,156.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18,966,238.97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3月17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6-9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公司子公司、保荐机构甬兴证券已分别与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签署《三方协议》、《四方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初始存放金额与前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差异为3,492.21万元,系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减除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41,896.62万元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三方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与甬兴证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喻鑫、应夏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以传真和邮件方式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或者存在未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四方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与甬兴证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二、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喻鑫、应夏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以传真和邮件方式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或者存在未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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