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1日金融一线消息,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二审民事判决书,将银行违规代销信托产品的问题推至台前。
判决书显示,投资者耿某在某银行市东支行处经工作人员推荐,斥资300万元认购煤炭产业信托产品,最终仅收回本金163.87万余元,亏损幅度超45%、金额高达136万余元,上海金融法院终审判定银行因存在违规销售行为,承担20%的损失赔偿责任。
通过文书披露一审案号对比,可以发现涉案银行为中国光大银行,涉案信托产品为“长安信托·煤炭资源产业投资基金3号”。
根据信托文件约定,该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9.5%,期限24个月,认购起点100万元。
然而,由于煤炭行业下行引发“联盛系”出险,该信托产品底层资产大幅减值,到期后无法如期兑付。截至2025年6月,信托公司合计向耿某分配信托收益28.5万元,分配信托本金163.87万余元,耿某实际亏损136.13万元。
多次协商赔偿无果后,耿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本金损失、投资收益、利息损失、律师费等超 300 万元。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中,围绕三大核心争议焦点展开认定:银行是否实施代理销售行为、是否负有并违反投资者适当性义务、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信托产品认购过程中市东支行实施了代理销售行为,该行在开展代理销售案涉信托产品时应对客户负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及对其销售的理财产品予以说明与风险提示义务。但该行在未对耿某进行任何风险测评的情况下推荐其购买案涉产品,存在过错,应对其投资本金损失部分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法院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同时考虑到案涉信托产品本身固有风险和煤炭类能源产业发展周期等原因,酌情认定银行应承担投资本金损失20%的赔偿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一、某银行市东支行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耿某赔偿损失272,514.17元;二、驳回耿某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2,190.18元,由耿某负担29,426.19元,由某银行市东支行负担2,763.99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金融法院二审审理中,查明耿某又收到信托公司分配的信托本金1329.24元。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同时,据一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载明,一审判决作出后若耿某再获分配款项,则该分配款其中相应20%部分应在某银行市东支行的赔偿金额中予以扣除或返还,扣除或返还的最高金额不超过27.25万元。故截至判决作出之日,某银行市东支行还需赔偿耿某27.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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