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假日旅游高峰期,游客出行计划有变,但有些平台却设置“节假日条款”,并以此为由拒绝退款,或收取高额手续费,很多游客误以为有条款就必须遵守,只能自认倒霉。春节假期将至,北京一中院提示游客,平台某些“节假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游客可依法主张合理退款。
游客朱某在旅游行程开始前9天告知旅行社取消订单,旅行社却以平台约定“节假日条款”为由,不予退款。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旅游合同关于取消政策中约定的节假日条款内容涉及消费者主要退改权利和重大经济利益,应当依法采取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合理方式尽到主动提示义务。由于节假日取消条款所显示位置及格式均不显著,商家没有依法尽到合理提示告知义务,该节假日取消条款系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最终,法院判决该旅行社向游客退款。
记者了解到,此类“节假日条款”,多为遇节假日“不可取消”订单的普遍规则。平台上有许多酒店订单,尤其是价格较低的房型,会被标记为“不可取消”。有平台制定了相关订单规则,在订单详情页、通知短信及邮件中进行提示。比如“如果订单的部分或者全部日期涉及任一法定节假日,一旦商家违约,除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外,另需支付订单总费用的100%作为违约金;一旦买家违约,则扣除订单总费用的100%作为违约金”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系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还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北京一中院法官助理王一飞认为,一般情况下,节假日条款均系事先拟定,并且会限制旅游者的主要权利,故旅游者能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当平台未对该条款尽到提示或说明义务时,旅游者亦可请求退款。因此,游客预订节假日相关产品时,应当注意查看退改条款,可以优先选择支持灵活退改的平台及产品。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