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检察公益诉讼保护“三期”女职工权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相较于其他维权途径,检察公益诉讼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发挥着怎样的独特作用?2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厅长徐向春做客最高检厅长访谈,对此进行了详细解读。
徐向春表示,相较于其他维权途径,检察公益诉讼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彰显了其独特价值——
一是有利于弥补私益诉讼的局限性。检察公益诉讼可以聚焦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人身和人格、财产等方面的公益损害突出问题,通过个案办理推动类案监督,实现综合治理,避免了个体维权“成本高、效果差”,更加注重对侵害妇女权益问题的全链条治理。
二是有利于强化监督刚性。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条以列举的方式增设公益诉讼条款,明确了公益诉讼的监督情形和案件范围,有别于以往单行法增设公益诉讼条款的立法模式,更加强调对所列举领域的精准监督和特别保护。检察机关可以综合运用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等手段,推动实现妇女权益全方位保护。
三是有利于整合多方资源形成保护合力。检察机关在办理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案件时,加强与妇联、公安、法院、卫健、民政、人社等部门的协同协作,以检察监督形式弥补案件发现难、多责任主体协同性不足等难题,进一步提高办案质效,推动形成联动高效的妇女权益保护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