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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开辅助驾驶后到副驾酣睡#】#男子醉驾开辅助驾驶被拘#春节就要到了,正是亲友团圆、相聚宴饮的时间。“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为社会的共识,但随着辅助驾驶系统日益普及,“过年放心喝,车有自动驾驶”“开启智驾,闭眼到家”等说法在网络和车主间流传。酒后启动辅助驾驶功能,是否真的就能高枕无忧、免受法律制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认定,醉酒后在副驾驶位使用辅助驾驶系统“无人驾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为智能驾驶厘清责任边界。2025年9月13日凌晨,王某某在与朋友聚餐饮用白酒、啤酒后,先是驾车返回小区,之后再次驾车驶入公共道路。车辆行驶中,他开启辅助驾驶系统,并使用模拟手握方向盘状态的配件,随后从主驾驶位直接爬到副驾驶位,很快进入酣睡状态。最终,车辆因系统自动降速而停在高架路口。经群众报警,王某某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114.5mg/100ml,已达醉驾标准。临平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文件,目前车辆驾驶自动化共分为0级至5级六个等级,0-2级为辅助驾驶,系统协助驾驶人完成部分驾驶任务,驾驶主体始终是驾驶人。被告人王某某开启辅助驾驶系统,并利用事前安装的配件规避车辆自动驾驶系统的监测,本人亦从主驾驶位移至副驾驶位。在此阶段,因车辆安装的是不能脱离驾驶人监管的2级辅助驾驶系统,王某某仍然是负责执行驾驶任务的驾驶人,其从主驾驶位移至副驾驶位、双手脱离方向盘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不当驾驶,不能以此否认其驾驶人身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虽然王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但其在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具有《意见》第十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故其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不应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情节及归案后认罪悔罪表现等,2025年9月19日,临平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已生效。(杭州中院 临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