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猪葛亮”做招牌,创意还是冒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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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9 17:03:08

转自:法治日报

近日,广东东莞一门店以“猪葛亮”作为招牌,引发关注。

据大象新闻报道,自称诸葛亮后裔的人士发表声明,指出利用“猪”与“诸”谐音注册“猪葛亮”为商标或企业名称,属于攀附历史名人、恶意营销的行为,伤害了诸葛后裔及敬仰诸葛亮群体的感情,希望这些商家自觉注销相关商标、变更企业名称。对此,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回应称,公司名称系自主构思,在合法合规前提下注册,公司节后将不再经营,会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用“猪葛亮”做招牌,是否构成侵权?注册商标时,合理的“创意借用”与“恶意攀附”“故意抹黑”的界限在哪?《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绍平律师,对此作出专业解读。

陈绍平:从严格法律意义上讲,使用“猪葛亮”做招牌不构成对诸葛亮个人人格权益的侵害,但可能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的规定,而被宣告无效。

诸葛亮作为历史名人,其姓名所承载的人格利益与文化价值需要法律保护。“猪”字在中文语境中存在贬义联想,“猪葛亮”通过谐音篡改历史名人姓名,与诸葛亮作为正面文化符号的形象形成强烈反差,诸葛亮后裔可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从对诸葛亮这一公共文化符号的贬损,进而对社会风气、文化传承产生负面影响等角度,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猪葛亮”系列商标无效。此外,注册“猪葛亮”商标的行为如果被认定为恶意攀附(除借助名人效应外,几乎没有其他合理的命名逻辑),或者有“批量申请”“圈占资源”嫌疑(批量注册“猪葛亮”商标),则也可能被认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诸葛亮后裔也可以据此要求对该商标申请无效宣告。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只有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等近亲属才有权主张名誉权保护。诸葛亮距今已逾千年,现代诸葛亮后裔难以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因此可能不具备提起名誉侵权或其他人格权益侵害之诉的原告资格。

实际案例中,判断一个商标是“创意借用”还是“恶意攀附”需多维度具体分析。《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明确将“大量申请注册与知名人物姓名等公共文化资源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行为列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情形之一。因此要重点考虑历史人物的知名度和正向影响力、注册人的动机、是否对公共文化符号造成贬损等因素。

历史人物不仅是“文化符号”,更是公共文化财富,其名称的商业使用既不能“无底线恶搞”,也不必“一刀切禁止”。企业在追求商业利益的同时,必须尊重历史文化的严肃性和法律的边界。监管部门则应当促进“文化保护”与“商业自由”之间的平衡,实现“商业创新”与“文化传承”的共赢。

作者|刘丹

视频|李唯祎 刘奇(实习)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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