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用历史名人须守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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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9 03:04:21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转自:中华工商时报

    近日,有人发帖称,在企业信息平台查询时发现,东莞有一家名为“猪葛亮食品有限公司”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名叫“周瑜”。

    历史名人不是一个法律术语,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直接禁止使用历史名人姓名注册商标。这意味着以历史名人姓名及其谐音注册商标,本身并无不可。所以,知名度高,又有深厚文化底蕴加持的历史名人,成为注册商标的“富矿”资源。近些年来,“诸葛亮”“屈原”“李白”“薛涛”“曹操”“杜康”“张飞”“仲景”“东坡”等诸多历史名人的姓名被注册成商标,有的已经发展成为家喻户晓的知名品牌,比如“杜康酒”“张飞牛肉”“曹操出行”。

    然而,这不等于商标注册用历史名人就可以毫无顾忌,随心所欲。商标注册用历史名人也要有边界,不能变成恶搞、贬损历史名人,这是不可逾越的底线。

    众所周知,诸葛亮是我国古代杰出的政治家、军事家、战略家、文学家,一生“鞠躬尽瘁,死而后已”,是我国传统文化中“忠臣”与“智者”的代表人物。“周瑜”注册“猪葛亮”,无论其在主观上有没有恶搞之意,但这个商标在客观上确实贬损了“诸葛亮”的正面形象,伤害了诸葛亮后裔及敬仰诸葛亮的人们的感情。

    实际上,从法律角度说,“周瑜”注册“猪葛亮”,超出了商标注册用历史名人的法律边界,非常不妥。商标注册机构应当听取诸葛亮后裔的心声,及时依法撤销“猪葛亮”相关商标。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企业名称不得有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八项也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而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对这一条款的“具体适用”部分,进一步明确罗列并载明:“与政治、经济、文化、民族、宗教等公众人物的姓名相同或者近似,足以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民族、宗教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构成“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的禁止注册标志,并列举“孔子”“梅兰芳”“鲁迅”“宗喀巴”等例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也规定:“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

    总而言之,注册商标用历史名人要有度,使用应合法合理,不能引起大众误解。否则,只会招来骂名,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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