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晨肇事逃逸被罚1500元引发关注。此前,@金晨 曾发文回应交通事故称:行车途中,我为躲避路上蹿出的小狗,紧急拐弯时撞向路边的警示牌及房屋围墙。事故发生时,现场只有我们三人,因我的伤势较重,经纪人第一时间带我赶往医院急诊并紧急做了手术,助理留下处理事故。
肇事后,“离开就等于逃逸”吗?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律人常莎 指出,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并不必然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肇事逃逸。是否构成逃逸,核心在于审查驾驶人离开的主观目的是否符合“为逃避法律追究”这一法定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对肇事逃逸的界定,不仅要求有逃离事故现场的客观行为,更强调行为人需具备为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这一主观要件的认定,是区分合理离开与违法逃逸的关键。
她指出,在执法与司法实践中,判断主观故意通常会结合行为人的具体行为进行综合推定。如果驾驶人在有能力、有条件履行法定的报警、保护现场、救助伤员等义务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措施而径直离开,一般可推定其具有逃避责任的主观故意。反之,如果离开现场有合理且紧急的理由,并能证明其并无逃避责任的意图,则可能不被认定为逃逸。本案中,金晨辩称因伤势较重需紧急就医而离开。如果这一点能得到医疗记录、同行人员证言等有效证据的证实,那么她离开现场的行为就具备了紧急避险或自救的合理事由。但是,如果查实其确有安排助理顶替自己作为驾驶员来处理事故的情节,则其主观上具有逃避作为驾驶人应接受现场调查和法律追究的意图。在这种情况下,即便离开有合理事由,后续的顶替行为也可能改变事件的性质,使其整体被认定为旨在逃避法律责任的逃逸。
常莎认为,交警部门最终认定其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决定给予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这一定性表明执法机关在综合考量后,可能基于事故未造成严重人员伤亡等后果因素,在行政处罚的框架内予以处理,但并未否定其离开现场且未依法履行驾驶人义务这一行为的违法性。
委托别人处理,自己承担后果也算逃逸吗?常莎介绍,委托他人处理事故,并不能完全免除本人法定的现场处置义务;如委托过程中隐瞒真实驾驶员身份,可能构成违法,甚至加重责任。首先,法律规定的肇事现场义务主体是驾驶人本人。其次,助理以驾驶员名义处理事故,这一行为本身可能涉及提供虚假信息,干扰事故责任认定和保险理赔程序。尽管金晨本人承担了经济损失,但隐瞒真实驾驶人员身份,违背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的如实陈述义务,可能导致行政处罚,在特定情况下如涉保险诈骗甚至可能触犯刑法。
发生交通事故,到底应该怎么做?发生交通事故后,应根据事故严重程度,依法、分步骤采取行动:
(一)通用核心步骤(无论事故大小):
1.立即停车,开启双闪:车辆不得再移动。
2.放置警示标志:在车后规定距离设置三角警告牌,防止次生事故。
(二)根据事故类型分流处理:
若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1.救助伤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如有能力对伤者进行必要救助。
2.迅速报警:拨打122报警电话,清晰报告地点、伤亡情况。
3.保护现场,等待交警:配合交警调查,如实陈述。
若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基本事实清楚、无人员伤亡,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自行协商条件:
1.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现场和车辆碰撞部位进行多角度拍照或录像取证,记录车辆位置、号牌、损坏情况等关键信息。
2.双方查验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凭证。
3.协商一致后,即可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避免造成拥堵。
4.随后,双方可自行协商赔偿事宜,或通过交管12123APP在线处理。(YH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