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直新闻)
海问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合伙人、香港特首政策组专家组成员刘洋(资料图)【直新闻按】日前,巴拿马最高法院以所谓“违宪”为由,裁决有关中国香港企业巴拿马运河港口特许经营合约续约无效。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本周早些时候则发表评论文章,指出巴拿马最高法院有关裁决罔顾事实、背信弃义,严重损害中国香港企业合法权益,强调中国政府坚定维护中国企业正当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外交部近期多次强调“中方将坚决维护中国企业正当合法权益”,而作为当事方的长江和记实业有限公司也已宣布对巴拿马共和国启动仲裁程序。中方具体有哪些路径可循?中方的法律和政策工具箱还有哪些尚未动用?长和自身又将如何进一步维权?围绕上述问题,深圳卫视直新闻专访海问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合伙人、香港特首政策组专家组成员刘洋。刘洋指出,当前事件仍处于早期阶段,公开渠道尚未见到巴拿马最高法院完整判决书,而中方维护企业权益的行动已从多维度展开,企业层面长和已依据合同启动国际仲裁,中央政府层面则可通过外交交涉、经贸合规审查等有理有节的反制手段,同时依托香港国际调解院等平台,为企业提供多元法律救济途径。
直新闻:围绕巴拿马最高法院裁决长和集团在巴特许经营合同违宪一事,如果中方考虑反制,有哪些可行手段?
刘洋:中方的反制手段可以从几个方面进行考虑。首先,在中巴合作中,可建议中资企业在涉及巴拿马新项目的谈判中采取更加谨慎的态度,毕竟巴拿马的做法让中资企业对当地投资安全和法律保障产生了很大疑问,央国企的对外投资还涉及国有资产的问题,更需要审慎对待。
其次,巴拿马运河是中资企业航运贸易及全球航运贸易的重要节点,我们可以加强对巴拿马航运贸易相关领域的审查,防范影响中资企业合法权益的情况出现。
另外,巴拿马对中国的出口商品主要以香蕉、咖啡等农产品为主,中方可加强相关检验检疫工作。此外,巴拿马是全球最大的船舶注册地之一,船舶注册是其重要收入来源,中国海事部门可依法依规对挂靠中国港口的巴拿马船籍船舶,基于安全环保标准实施更严格的审查。
我要强调的是,从近期事件各方的互动来看,很明显很看出中国政府一贯秉持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即便采取反制,也一直始终坚守合理性与节制性,其初衷是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投资秩序,充分展现了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理性与担当,在复杂乱局中为国际社会提供可预期的确定性。
直新闻:巴拿马最高法院的这次裁决,从法律层面看,存在哪些漏洞?
刘洋:具体的漏洞很难详细评判,因为我们根本没有拿到完整的判决书,目前的依据只有巴拿马最高法院的一纸声明,所以只能从常识层面分析。总体来说有三点可疑之处。
首先是程序正当性和信赖保护问题。长和运营相关港口已经将近30年,从1997年就开始投入,而且合同在2021年刚刚续签,续签到2047年。在这种情况下,巴拿马最高法院突然判决合同违宪并终止,明显违背了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也违背了现代文明国家应当遵循的保护投资者合法信赖利益的原则,这一点存在很大瑕疵。
其次,这份判决的政治指向性非常明确。在美国政府明确要求清除中国在拉美地区特别是加勒比海地区影响力的背景下,巴拿马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就出台这样的判决,时机和结果都未免太过巧合,很难让人不怀疑其背后的政治考量。
另外,裁决出台后,港口运营权并没有被巴拿马收归国有,巴拿马政府称因为港口重要,需要临时接管,还找了丹麦马士基集团负责临时接管。这种临时接管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又是否违反了此前的特许经营合同?这些都是有待商榷的。
直新闻:那长和公司自身又有哪些办法可以维权?
刘洋:首先是推动在巴拿马本国国内程序澄清。巴拿马最高法院目前仅公布声明,未明确合同违宪、无效的具体依据,长和可向当地法院申请,要求其对判决作出详细说明,为后续维权奠定基础。
其次是启动仲裁,这也是长和已明确采取的措施。2月3日,长和已根据特许经营合约及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对巴拿马共和国启动仲裁。据悉,长和在巴拿马的港口公司PPC中持有90%股份,巴拿马共和国持有10%,双方是合约直接当事方,巴拿马最高法院判决合同无效,相当于巴拿马政府违约,长和据此索赔、寻求救济具有充分依据。若仲裁结果对长和有利,裁决将受《纽约公约》规范,可在全球超过170个国家和地区执行,长和可在巴拿马或巴拿马政府有资产的其他地区申请执行,为金钱赔偿提供支撑。
除此之外,寻求去年正式成立的国际调解院帮助也是一个可选方向,其可调解投资者与东道国的投资争议,且无需双方均为缔约国。只要长和与巴拿马政府达成同意,可选择前往位于香港的国际调解院进行调解,这不仅能解决金钱赔偿问题,还可通过多种方式达成和解,是解决纠纷的有效补充。
直新闻:此事给未来广大中资企业出海提供了哪些教训和经验?
刘洋:巴拿马这件事现在备受关注,但其实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比如澳大利亚达尔文港蓝桥集团的相关争议、TikTok在美国的遭遇,这些都是中资企业出海过程中面临的严峻挑战,核心是要警惕地缘政治带来的法治政治化风险,这种系统性风险非常复杂。
基于此,我认为有三点经验教训值得总结。第一是事前防范,企业在投资前要做好充分的法律尽调,不能只审查传统的合同条款,还要延伸到东道国的政治稳定性、司法独立程度,中国与东道国是否有双边或多边投资协定,以及当地的国家安全、商业安全审查制度等。
第二是事中监测,在项目整个运营阶段,企业要建立跨法域的合规协作机制,整合中国的合规和争议解决团队,以及东道国当地的律师,组成联合工作架构,实时跟踪当地的政策、监管和行政动态。
第三是事后救济,当合同因政治环境变化、司法介入而受损时,企业要及时启动救济程序,比如立即提起仲裁、申请禁止令。以长和为例,巴拿马最高法院判决合同违宪无效,巴拿马政府单方撕毁合同并让马士基临时接管港口,长和就可以考虑申请禁止令,阻止马士基接管港口,遏制判决带来的不利影响。当然这些手段都非常复杂,但必须及时、果断运用。
除此之外,企业还要善于运用外交沟通、信息公开等方式,寻求国家层面的保护,比如领事保护对企业和个人财产的保障。今天(2月7日)早上有新闻报道,香港特区政府已经约见了巴拿马驻香港总领事,就其侵害香港企业在巴投资权益的行为进行了交涉。充分利用这些领事保护、外交保护渠道,依靠国家力量维护自身权益,对出海企业来说非常重要。
作者丨直新闻驻港记者 黄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