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东证监局)
来源:山东证监局
王伟:
经查,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枣庄青檀中路证券营业部营销活动管理不到位,在营销活动中向投资者赠送实物礼品。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八条的规定。你作为营业部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