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上海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脱保二手车事故责任纠纷案”。
事发2024年12月11日凌晨5点多,已有6个多月身孕的高某因身体不适需紧急就医,而家里还有宝宝需要照看,于是她就独自一人开着丈夫的新能源车上了路。没想到在文翔路由西向东直行过路口时,撞上了一辆左转闯红灯、突然蹿出来的电瓶车。事发时,高某过路口时的车速达95公里/小时。
电瓶车驾驶人陈某当场倒地,其后不治身亡。
经交管支队认定:陈某因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路口信号灯指示通行、超速行驶、夜间行车未开启照明装置的行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因超速行驶的行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就在事故发生前一天,高某的丈夫、车主潘某已把这辆车过户给朋友沈某,只是尚未交付。而事故发生后,潘某才发现,这辆车已经脱保了将近一个月,没有投保交强险与商业保险。
原告陈某家属,将机动车驾驶人高某、机动车现所有人沈某、机动车前所有人潘某作为三名被告,告上了法庭,并主张三名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庭审中,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交强险投保义务人的认定及其责任承担方式;二是原告主张的各个赔偿项目及金额是否合理。
松江区人民法院佘山人民法庭四级法官翟学蓬表示,经过庭审查明,虽然车辆已经完成了变更登记,但是并没有完成车辆的交付,也就是说目前的占有并没有转移,因此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仍为变更登记之前的登记所有人,故变更前的登记所有人仍具有投保交强险的义务。
基于此,法院最终判定机动车驾驶人承担40%的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在交强险范围内与驾驶人共同承担责任:
一、被告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837296.80元。
二、被告潘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18万元范围内,与被告高某共同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