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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案例,一名9旬老人因900多万元与儿子和过世儿媳的姐姐对簿公堂。
91岁的老人吕老太,因年事已高、行动不便,难以独立管理财产,于2018年至2021年期间,陆续将900余万元毕生积蓄(含出售北京房产所得的卖房款)转账至儿子吕某的银行账户,委托其代为保管。吕某与乔某乙系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该款项用于偿还夫妻共同房产贷款、支付家庭日常开支及房屋装修等共同生活用途。
2022年7月,吕老太的儿媳乔某乙因病去世,生前立下遗嘱,指定将名下房产50%产权份额、300余万元银行存款由姐姐乔某甲继承,其余财产归丈夫吕某。2024年,吕老太发现委托儿子吕某保管的900余万元已被挪作他用,认为该笔款项性质为自己给儿子的借款,遂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为由起诉儿子吕某、儿媳的姐姐乔某甲,要求吕某全额偿还,乔某甲在继承乔某乙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乔某甲则抗辩款项系对吕老太对吕某的赠与,自己无需担责。
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审理后作出认定:该款项无借据及借贷合意证明,不构成借款关系;吕老太及其子吕某均否认款项系赠与,大额养老款推定赠与有违公平,故该款项也不属赠与;结合老人客观情况、母子关系及资金用途,认定双方存在委托保管的合意,成立保管合同关系。因款项实际被用于吕某夫妻共同生活,属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最终判决吕某偿还母亲吕老太900余万元;乔某甲在继承乔某乙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对应的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在家庭生活中,老年人因行动不便或信任委托子女代管养老资金,是亲情间常见的互助模式。然而,由于事前未明确资金性质与使用规则,这种“口头托付”常因后续争议演变为法律纠纷。
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厘清资金性质,需结合双方意思表示、财产来源、交易习惯及公平原则,对“借贷”“赠与”“委托保管”三种可能的法律关系进行区分。主张借贷关系成立,需提供借条等债权凭证或借贷合意证明。赠与关系的成立需赠与人作出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且该意思表示不违反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而“保管”关系则是老年人代管场景的常见情形——当老年人因年事已高、行动不便委托子女管理资金,且无相反证据(如赠与或借款协议)时,应优先认定为保管,保管人需返还剩余款项。若子女将代管资金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偿还共同房贷、支付家庭日常开支),该支出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配偶需承担连带返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