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把改判作为评价民事检察抗诉质效的唯一标准。”2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厅厅长蓝向东做客“学思践悟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 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最高检厅长访谈时,就民事检察抗诉有关工作回答了记者提问。他表示,对于法院维持原判案件要客观分析,不能简单认为抗诉案件有问题,对于法院认可抗诉理由成立但基于当事人利益平衡等现实因素而维持原判,或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仍应当肯定抗诉工作的成效。
作为民事检察监督方式之一,民事检察抗诉是做实有效监督的有力抓手,因其必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一直受到实务界的高度关注。采取抗诉的监督方式,检察机关一般有着哪些考量?对此问题,蓝向东向记者进行了详细介绍。
第一,坚持抗诉与息诉并重。对于确有错误的司法裁判,要依法监督纠正。坚持将抗诉摆在突出位置,用好抗诉这一法定方式,完善抗前指导、上下联动等抗诉工作机制,加强跟进监督、接续监督,确保监督刚性。注重完善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工作联动机制,对法院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再审检察建议的,依法该抗则抗。同时,对于正确的司法裁判,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检察机关也要加强释法说理、息诉服判工作,维护司法裁判的既判力。加强和规范民事检察和解工作,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妥善化解民事检察环节的矛盾纠纷。进一步加强拟不支持监督申请等案件听证工作,切实把释法说理、化解矛盾贯穿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全过程。
第二,对抗诉可能创设新的监督规则的,要进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考量,确保“三个效果”相统一。民事抗诉工作要坚持法定性与必要性相结合。对于抗诉的必要性,一方面要确保检察政策、检察办案与宏观政策取向保持一致,切实找准履职切入点和着力点,以更加务实有为的检察举措,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要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统筹处理法理、事理、情理,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第三,坚持正确的抗诉工作价值取向。抗诉工作的目的在于通过督促法院纠正错案,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虽然法院对抗诉案件是否改判是评价抗诉工作质效的重要标准之一,但不能把改判作为评价的唯一标准。只要民事生效裁判符合法定的再审事由,且确有监督必要的,检察机关就要依法进行监督。对于法院维持原判案件要客观分析,不能简单认为法院没改判,就是抗诉案件质量有问题,对于法院认可抗诉理由成立但基于当事人利益平衡等现实因素而维持原判,或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仍应当肯定抗诉工作的价值。
来源:检察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