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31日消息,天眼查数据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则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的裁判文书,案号为(2025)云2302民初3173号,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法院为禄丰市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5年12月19日,判决被告楚雄含云电商经营部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以下是详细报道:
原告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12月30日,系上市企业,拥有第1917182号“某某品牌IFLYTEK及图”、第51979595A号“某某品牌”、第56522511号“某某品牌”等多件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涉及第9类等类别。原告及其“某某品牌”标识曾获多项行业奖项,具有较高知名度。
被告楚雄含云电商经营部系淘宝店铺“某某品牌线上折扣店”的经营者。2025年4月23日,原告通过公证云平台对该店铺进行证据保全,显示店铺名称为“某某品牌线上折扣店”,商品链接标题、宣传图使用与原告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销售翻译机、学习机等商品。庭审中,原告称案涉店铺已关闭,申请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并放弃主张第46343210A号“讯飞”商标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与原告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构成商标性使用,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实际损失或被告侵权获利,法院综合考虑商标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法院判决主文为:一、被告楚雄含云电商经营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负担900元,被告负担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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