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上海市场监管
2025年,上海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市场监管总局工作部署,积极贯彻宣传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深入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行动、老年人保健品虚假宣传整治、医疗领域商业贿赂整治、电商领域刷单炒信整治等工作,全年共查办各类反不正当竞争案件690余起,形成了一批典型案件,解决了一批痛点问题。
为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市场主体自觉守法,营造本市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现公布典型案例:
一、上海澳佩初商贸有限公司商业混淆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为一家预包装食品网络销售单位。2025年3月,当事人经澳大利亚AUPASTURE PTY LIMITED公司授权在网络平台内开设网店“澳佩初蓝胖子企业店”,销售该公司委托国内某公司生产的“Musajames™ Full Cream”全脂营养粉。该营养粉产品商标为“Musajames”,产品包装装潢使用了绿、浅蓝、深蓝和白色四种色彩,背景图案使用了绿色的草原、一杯被冲泡的牛奶流及溢出的奶滴、散射的阳光;包装的上端标有产品“Musajames”的商标,下端以一条深蓝色的色带打底,色带中间注明“1kg Net”的净含量;商标下方标注英文“Full Cream”“INSTANT NUTRITION POWDER”,背景图案中,有两段文字,分别为“GOOD SOURCE CALCIUM NO PRESERVATIVES RICH VITAMINS”和“Instant nutrition powder 7”。经比对,该营养粉罐体外观设计与美可卓控股公司“Maxigenes”美可卓营养粉罐体标签独创设计(美可卓Maxigenes0314全脂奶粉包装图系列)高度相似,“美可卓 Maxigenes”品牌营养粉在中国国内各大平台均有销售,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当事人的营养粉产品包装容易引人误认为该产品为“美可卓Maxigenes”品牌营养粉。至案发,当事人涉案产品尚未实现销售。
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利用网络实施商业混淆的行为。2025年7月,金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涉案营养粉,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
二、攀鸣机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刷单炒信案
基本案情: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当事人为提高其网络交易平台网店笔记本电脑和电脑配件等商品链接的显示销量、店铺搜索排名和整体信誉度,委托第三方刷单团队下单购买其店内商品。当事人通过以纸箱包装快递件(内不含电脑或配件),发货到刷单团队下单所填地址,刷单团队确认收货后,当事人于一周内回款转账给刷单团队。订单完成后,该商品链接显示销量增加,从而虚构商品交易数量。经查,当事人通过上述刷单手段虚增交易量超2万单。案发后,当事人已关闭注销网店,停止经营活动。
处罚情况
当事人通过刷单手段提高商品销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2025年1月,青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8万元整,并将第三方刷单团队涉嫌违法行为移送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三、上海品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2023年7月至2024年9月期间,当事人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宣传视频,并发布在多平台进行宣传推广,视频内容称当事人运营的手机移动端网络游戏《斗战封天》为“奇迹MU正版授权”“奇迹1.03版本”“1:1复刻1.03版本”“1:1复刻了端游机制”“无日常任务”“三端互通官方认证”等。
经查,《奇迹MU》游戏由(株)网禅公司(WEBZEN株式会社)开发制作,并于2002年引进中国运营。当事人实际从未获得《奇迹MU》游戏相关授权,其运营的《斗战封天》游戏仅可通过安卓及ios手机移动端下载并游玩,在收费模式、操作方法、地图及角色设置等方面均与PC端《奇迹MU》游戏存在差异,且游戏内设有日常任务,均与当事人宣传的内容不符。
处罚情况
当事人通过多个网站对其运营的手机移动端网络游戏《斗战封天》作虚假以及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8月,宝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
四、上海揽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本市崇明区陈家镇地区开发《东滩花园》(项目推广名《东滩海上明月》)房产项目,2023年6月,当事人完成样板房建设并对外开放参观。为了增加展示效果,当事人在建设样板房过程中,通过在A1户型下叠展示的花园中擅自增设一个小型下沉庭院、装饰墙,在B1户型下叠花园角落擅自增设小型水域,庭院铺设石材地面,并在A1户型下叠以及B1户型下叠宣传单页同样显示上述内容。经向崇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协查确认,根据项目总平面图显示,《东滩海上明月》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一幢L1号楼及场地进出交通(具体详见附图),附图中未查见装饰墙、小型水域、下沉庭院等规划内容,当事人实际建设的房屋也不包含上述相关区域。
处罚情况
当事人对其所销售的楼盘及周边配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1月,崇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20万元。
五、上海美满人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为“生机汉方”品牌总公司,主要从事食品和保健品的批发销售,在本市有直营及加盟门店共30余家。2024年起,当事人为增加其门店“意生缘牌灵芝孢子油软胶囊”、“生机汉方牌灵芝孢子粉灵芝胶囊”、“生机汉方牌灵芝黄精西洋参口服液”三款灵芝系列保健品的销量,自行设计制作灵芝系列保健品宣传资料PPT,提供给门店进行宣传推广,并指导门店以社区微信群营销、会议营销等形式组织老年消费者购买保健品。相关宣传资料中罔顾其产品经批准的保健功能仅限于有助于增强免疫力、缓解体力疲劳的事实,虚假宣称其具有“预防肿瘤”“直接毒杀肿瘤细胞”“激活化疗药物难以杀死的G0期肿瘤细胞”“防治糖尿病”“降低血压”“防治肝病”“防治呼吸道疾病”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案发后,当事人向各门店下发了规范经营行为的整改通知,目前已停止上述虚假宣传行为。
处罚情况
当事人对其商品的功能作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9月,黄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30万元。
六、上海徊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2025年1月起,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通过现场授课宣讲的方式会销牦牛奶,期间向老年消费者多次宣传与事实不符的虚假内容,如牦牛奶中共轭亚油酸成分含量超40%、免疫球蛋白成分含量超40%、100ml牦牛奶中富含免疫球蛋白25mg等,并频繁突出共轭亚油酸具有抗肿瘤、抗氧化、抗突变、抗菌、降低人体胆固醇、抗动脉粥样硬化、防止糖尿病的功效宣传。同时多次介绍免疫球蛋白在癌症、放疗和化疗人群中的应用,强调免疫球蛋白在拒止传染性疾病、提升人体免疫力方面的特殊功效,以此宣称当事人销售的牦牛奶优于其它奶制品,并强调长年饮用牦牛奶,可以达到“不感冒,什么传染病都传染不了”的效果。同时,引导老年消费者以半年为一个疗程,以一次性16箱的标准起购牦牛奶,远超常规消费者的购买量。截至案发,当事人牦牛奶的销售额共50余万元。
经商品委托生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协查,当事人销售的牦牛奶系一款灭菌乳普通食品,该商品从未在标签中进行共轭亚油酸、免疫球蛋白成分及含量的标注,也未授权当事人就牦牛奶开展前述宣传,当事人的上述宣传内容无相关事实依据。
处罚情况
当事人在销售牦牛奶过程中虚假宣传产品成分、功效,误导老年消费者超常规消费量购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9月,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45万元。
七、有因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帮助其他经营者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主要从事“有因直播”平台及软件的运营管理。为了在与同行业竞争对手的角逐中抢占竞争优势,实现直播服务的多维度推广,当事人于2021年5月至2024年12月期间开发并发布了五项通用型直播间虚假人气功能:1.观看页公开数据修改功能,允许直播商家通过电脑端手动修改访问人次和点赞数;2.访问人次倍增功能,该功能为默认开启,观众每次访问观看会随机增加1-100倍访问量;3.机器人暖场功能,直播商家可在直播期间操控多个虚拟账号,按固定时间和频次,在直播间发布预设评论,制造热烈的互动氛围;4.马甲评论功能,直播商家可在直播期间以虚拟身份发表即时评论,控制评论导向;5.虚拟销量功能,直播商家可随意修改产品销量。上述功能能够帮助直播商家提前搭建好虚假直播的网络环境,并在直播过程中通过使用上述功能,达到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效果。
当事人主要面向健康领域客户宣传推广该直播软件,并宣称“不容易触发监管机制”。经后台视频数据核查,2023年7月至2025年4月期间,该平台内共24户直播商家的5438场直播存在访问人次虚增情况,60 场直播中存在手工修改点赞数的情况,2户直播商家使用了虚拟销量功能。
处罚情况
当事人通过提供通用化的工具服务,帮助直播商家提前搭建好虚假的网络直播环境,使其可随时随地在直播过程中通过虚增在线人数、点赞数、评论数等达到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效果,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2025年12月,闵行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70万元。
八、南京捷融金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主营业务系为互联网助贷公司在某短视频平台提供广告页面优化、广告推广等服务。经查,为获取该平台业务准入资格,以及后续在平台内的经营便利,2023年8月至11月期间,当事人按照其在该平台广告投放实际金额的一定比例,通过中间公司分三次向该平台公司前员工吴某给付好处费,共计43万余元。
吴某作为某短视频平台时任金融业务部负责人,系当事人投放平台广告经营活动中“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当事人通过持续支付财物的手段贿赂吴某,使当事人在该平台内建立了相对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优势,具有不正当性。
处罚情况
当事人通过向平台工作人员给付财物方式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5年5月,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0万元。
九、刘某、上海芯苗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刘某曾于2012年至2022年期间在上海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担任核心研发工程师,与权利人签署过《任职保证书》和《员工保密协议》,熟悉并有权限获取权利人的核心软件源代码等商业秘密。刘某离职后违反保密义务,擅自使用权利人的核心软件源代码开发软件,并提供给上海芯苗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芯苗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明知上述软件源代码系刘某非法获取,仍邀请其使用该源代码用以开发软件,并利用该软件生产、销售与权利人同类的wifi模块产品。至案发,两当事人未通过违法行为获利。办案期间,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与权利人保持密切沟通,促成权利人与两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当事人向权利人赔偿相关损失200万元。
处罚情况
当事人刘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上海芯苗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两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并与权利人签署和解协议,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一条规定,分别于2024年9月、2025年2月责令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5千元及5万元。
十、沈某明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2017年8月至2023年4月期间,当事人在L公司担任高级软件工程师,负责半导体芯片测试机可视化用户界面开发等工作。当事人与L公司签订了《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知晓与工作职责或者公司指派工作任务有关的知识产权归L公司所有,清楚计算机软件和程序、技术方案、技术文档等属于约定的保密内容以及在劳动合同期内的工作成果纳入保密范围,确认对前述技术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离职后,当事人接受美国M公司的委托,为美国M公司拟销售的半导体芯片测试机开发相关源代码。2023年6月,当事人使用个人账号将其在L公司所编写的源代码上传至美国M公司在GitHub网站创建的代码库,供美国M公司指派的项目组相关外籍技术人员查看和提供意见,协助当事人重新编写源代码。经鉴定,当事人在GitHub网站上传的源代码与L公司主张商业秘密的源代码具有同一性。当事人考虑到未来与美国M公司潜在商业合作机会,未就委托事项索要报酬,无违法所得,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删除了在GitHub网站上传的源代码,美国M公司的委托项目未实际完成。
处罚情况
当事人违反保密约定向他人披露涉案技术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2025年8月,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