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AI幻觉”侵权案的宣判为产业创新保留了合理空间?
创始人
2026-02-05 07:48:10

  近日,国内首例“AI幻觉”引发的侵权案迎来一审判决,法院驳回原告梁某诉讼请求,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场景中AI的“承诺”不构成平台意思表示,同时为AI生成内容划定红线底线,厘清了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边界。案件源于2025年6月,梁某为查询高校报考信息使用某科技公司的生成式AI应用,不料该AI生成了高校校区的虚假信息,在被指出错误后还承诺“内容有误赔偿10万元”,直至梁某出示高校官网的官方信息,该AI才承认错误并建议其起诉索赔。梁某认为AI虚假信息致其权益受损,且AI已作出赔偿承诺,遂将涉事公司诉至法院,索赔9999元。

  上述案件的核心争议,直指AI技术带来的两大法律困惑。其一,AI生成的“承诺”能否视作平台的意思表示?法院的认定击中要害:人工智能既非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也未被法律赋予民事主体资格,其生成内容本质是算法运行的产物,不能作为意思表示的主体,更无法替代服务提供者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这一判定明确了AI的工具属性,从根本上避免了法律适用的混乱。其二,“AI幻觉”引发的责任该如何界定?判决厘清了关键,即生成式AI服务应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而不是产品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既考量了技术发展阶段的客观局限,也为产业创新保留了合理空间。

  这起判决的示范意义,更体现在对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精细化界定上。生成式人工智能因训练数据存在局限性产生“幻觉”,虽是技术发展进程中的客观现象,却绝非平台规避责任的挡箭牌。法院在判决中明确的三层注意义务,构成了权责边界划分的核心依据,为行业经营划定了清晰准则。其中,对违法信息的严格审查义务是底线要求,对技术局限性的显著提示义务是风险预警,对功能可靠性的基本保障义务是质量承诺。本案中,被告平台通过欢迎页、用户协议等多重渠道提示内容风险,并采用检索增强生成技术提升准确性,正是履行前述注意义务的具体体现。

  从产业发展视角看,这份判决更像是一次及时的法治导航。当前,生成式AI正重构信息生产与交互方式,但技术狂奔中暴露出的虚假信息传播、权益侵害等问题日益凸显。从高校报考信息误导到商业决策失误,从虚假新闻扩散到个人权益受损,AI“一本正经胡说八道”的危害不容小觑。此次判决通过明确归责原则、责任边界和维权路径,降低了企业的合规风险,强化了用户的风险认知,更为行业高质量发展划定了行为底线。

  技术创新的前沿在哪里,法治保障就要跟进到哪里。正如司法实践中对AI生成作品版权、“数字复活”人格权等问题的探索所示,法律始终在坚守底线中促进发展。面向未来,AI企业当以技术研发筑牢防线,用检索增强生成等技术减少“幻觉”产生;平台需以制度设计强化预警,在高考、医疗等关键场景升级风险提示;用户应保持理性认知,对AI生成内容保持审慎核实习惯。唯有多方协同筑牢风险防线,才能让技术创新始终行驶在法治轨道上。

  人工智能可以追求智能的高度,但永远不得突破法律的尺度;产业发展可以追求速度,但绝不能忽视责任的重量。这起“AI幻觉”侵权案的判决,为狂奔技术装上了“法治刹车”,更昭示着一个朴素的道理,真正的技术进步,永远是规范与创新的同向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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