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东家”重复设置试用期被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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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4 07:44:25

转自:法治日报

  □ 法治日报记者  唐 荣 李文茜

  □ 法治日报通讯员 吴安安

  离职三个月后,以新岗位重回“老东家”A公司的陈某,发现自己仍需两个月试用期。近日,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认定A公司行为构成违法,判决A公司向陈某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2023年7月,陈某以“爬虫工程师”岗位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工资为每月1.2万元,转正后工资为每月1.5万元。后因工作项目期限等问题,双方未能协商一致,随后陈某离职。

  离职后,陈某未找到其他工作,A公司因人手紧张,请陈某重新入职。2023年12月,陈某又以“PHP工程师”的新岗位入职A公司,双方仍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工资约定与此前相同,工作内容实质上也与此前相同。

  2024年5月,陈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认为A公司违法约定试用期,请求A公司支付赔偿金3万元,劳动仲裁委裁决支持陈某的请求。

  A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陈某分别以“爬虫工程师”“PHP工程师”岗位入职公司,两次约定试用期并不违法,请求判决无需承担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劳动合同中已载明陈某的工作岗位及职责为开发工程师和编程工作,企业微信沟通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亦显示,陈某两次入职时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未发生实质性变更,且陈某再次入职公司的时间与前一次间隔较短,A公司通过再次约定试用期考察陈某是否符合岗位录用条件显然不合理,且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关于赔偿金的计算,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A公司应以陈某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陈某支付赔偿金。据此,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3万元。

  承办法官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一条款明确了试用期的唯一性原则,即在同一劳动关系中,试用期不应重复设定。

  承办法官表示,一般情况下,员工若二次入职同一家用人单位,且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未发生变更,用人单位不应重复约定试用期。

  特殊情况下,若岗位及工作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如工作职责、技能要求等与之前有显著差异时,用人单位在合理评估员工适应新岗位的能力需求下,还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重新约定试用期。本案中,A公司在第一次试用期期间,已对陈某进行考察并基本了解,在陈某再次入职时,A公司二次约定试用期,侵犯了陈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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