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2日上午,上海市政协委员张玉霞就意定监护“最后一公里”怎么落地问题,咨询了市民政部门。 澎湃新闻记者 邹佳雯 编辑 何羽茜(01:55)
2025年底,上海虹口区46岁单身蒋女士因突发疾病离世,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这也是上海市政协委员张玉霞今年带去上海两会重点探讨的内容。
“我今年的建言方向有临时监护、意定监护,还有遗产管理人的丧葬费的支取,这三个方面相互连贯,但也是各自独立的。”2026上海两会期间,上海市政协委员张玉霞告诉澎湃新闻记者,虹口蒋女士的事件发生后,有很多值得深思的问题。
居村委员会怎么做“临时监护人”?
居住在虹口区的46岁蒋女士父母早逝、未婚无子女,在2025年10月突发脑溢血被同事紧急送到医院救治,为解决后续医疗费问题,蒋女士所属的居委介入,一方面向法院申请担任其监护人,另一方面在法律认定流程办下来之前以“临时监护人”的名义帮助蒋女士接受治疗。
这件事将“临时监护”的概念推到了大众面前。《民法典》第31条第3款写明,据该条第1款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居村委员会、有关组织或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但“临时监护”的工作如何开展?比如具体到蒋女士的案例中,当居委成为临时监护人后,可否把她银行卡的钱都取出来给她治疗?在没有医疗预嘱的情况下,用怎样的治疗方式?蒋女士醒来后如果发现钱都用完了,如问责怎么办?“这中间的标准仍有待具体制定。法律的原则很简单,就是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或者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但这个说法太笼统了,亲属都未必能把握其中尺度,更何况是一个基层机构。”张玉霞说,“基层机构也很害怕,有的索性不做不错。”
“虹口蒋女士的新闻,显示出现有监护制度缺乏相应配套机制,实践中有待进一步完善。”张玉霞建议,民政部门需细化临时监护人权责制度,制定履职的程序及标准,“要让基层机构做事情,你必须具体地告诉他,哪些事可以做,哪些事不能够做,这样他做起来就少了后顾之忧。”
此外,张玉霞建议制定临时监护与长期公职监护的衔接机制。如,临时监护达一定期限,或达到《民法典》第32条情形时,民政或居村委应依法担任公职监护人,且应明确通过法院指定程序还是主动担任即可。(注:《民法典》第32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遗产可以用来办葬礼吗?
虹口蒋女士的事件中,遗产管理人无法及时动用遗产办理丧葬及对后事处理的答复,也是公众关注的焦点。
“上海民政”微信公号《【老陆问答】离世无继承人,遗产和后事谁来管?》一文曾详解相关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根据《民法典》1147条及2024年出台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以及处置无人继承遗产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后,职责主要包括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和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根据遗嘱或法律规定或法院判决分配和处置遗产等。
根据《意见》,民政部门当遗产管理人后,会先依法清理、管理遗产,然后根据法院的判决来分配——比如有人帮逝者操办了丧事、花了费用,或者和逝者有债权关系,这些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从遗产里支付。只有等所有该处理的都处理完,还有剩余遗产,民政部门才会向法院提起“无主财产确认之诉”,法院判决认定是无主财产后,才会收归国家所有。值得注意的是,民政部门不能直接处置遗产用于购买墓地。
张玉霞指出,目前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过程中,或存在职责界定模糊等问题。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职责主要集中在遗产管理,而丧葬事宜不属于遗产管理,法律未明确民政应处理,导致民政不确定是否有权利和义务,缺乏明确法律和操作规范。
此外,也缺乏丧葬事宜的相关费用标准,“这方面如需民政承担,金额是20万元、10万元还是2万元,是墓葬、壁葬还是海葬,都没标准,同时,如产生后续管理费、维护费如何承担?”张玉霞同时谈到,管理人或财政支出存在时间滞后性,与后事时效特性冲突。此外,家属也容易产生情绪,“无人继承遗产最终收归国有用于公益,如在丧葬事宜支出过少,公众及亲属易觉得未妥善办理丧葬,保障逝者尊严、满足基本丧葬需求与合理使用公益资金间需平衡。”
对此,张玉霞带来了几点建议。首先,应明确民政作为管理人是否有办理丧葬的权利义务;其次,关于丧葬承办人,制定顺位规则及争议处理途径;应明确费用标准,考虑合理必要性、已故亲属就近、避免铺张浪费倡导绿色殡葬原则等制定标准;明确费用支出来源及规则;最后,建立快速响应机制,考虑到丧礼一般较急,对丧礼费用,应建立与社保部门对接的丧葬补助费快速使用通道,加快审核和支付速度等。
据《上海法治报》报道,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市民政局已经将相关工作纳入今年的重点工作事项之一,但因这一问题关系到丧葬补助金、费用标准及支取流程等,需要人社、金融监管等诸多部门支持协同。我们已经对此进行过专题研讨,也正在积极协商研究建立相关衔接机制。”
意定监护如何落地?
而回到事件的起点,“如果蒋女士在她有行为能力的时候,就把意定监护做好,处理好遗赠、医疗预嘱等,那后面的监护、遗产管理人的丧葬费支取等,就都不成问题了。”张玉霞说,事实上,现在越来越多和蒋女士类似的,单身未婚未育、亲属关系比较单薄的群体,正在把意定监护“做在前面”。
民法典规定了意定监护制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2026年1月1日,上海在全国率先出台《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定监护若干意见》)并正式实施。
张玉霞谈到,意定监护在近年来的推进速度非常快,但资源供给仍属不足,同时,其缺乏启动、监管、衔接机制等问题也有待完善。对此,她建言鼓励支持设立专业监护机构,同时,民政或需制定细化监护职责的指导性文件,会同司法、公证制定协议范本,根据不同方面进行分类并设置处理规则等。
在2026年上海两会的一场现场咨询活动中,张玉霞还将意定监护问题细化到“落地的最后一公里”,提给上海市民政部门,比如居(村)委会如何参与见证工作?
要说明的是,对意定监护的制度探索等目前仍多在老年人中展开。2025年11月,新修订的《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明确“老年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时,可以申请办理公证,也可以邀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见证现场情况。”
上海市民政部门相关负责人透露,事实上,目前,市民政局正在制定全市统一的见证工作指引,明确见证流程与权责,并将面向基层开展专业培训,为老年人设立意定监护提供接地气的基层保障。
该负责人同步介绍,意定监护协议既是监护人履职的基本遵循,也是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根本依据。为此,上海市民政局联合市公证协会积极探索制定意定监护协议示范文本,鼓励当事人通过使用示范文本来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据悉,相关的示范文本、指引等还需听取法院、检察院、律师、居(村)代表等多方意见,有望于今年上半年推出,“这些内容因为涉及到老年人切身利益,不能太匆忙,但是也不能太滞后。”
咨询会上,上海市民政部门相关负责人谈到,《意定监护若干意见》出台以来,他们欣喜地看到,更多社会组织有意从事意定监护相关服务,担任监护人或提供相关监督服务,“社会在积极响应,未来我们也会更积极努力地去培育相关社会组织。当然了,总体而言,意定监护仍属小众,不是说所有人都需要,但是对于有这样需要的老年人,我们要尽量满足。”
2026年上海两会期间,现场咨询活动中,上海市政协委员张玉霞与上海市民政部门工作人员交流。澎湃新闻记者 陈悦 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