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养老公寓内摔倒离世谁担责?
法院:养老机构不能因老人“自理”而免除责任
九旬老人在养老公寓内意外摔倒,15分钟后工作人员才知晓。老人被紧急送医后,被诊断为严重脑出血及多处骨折,数日后不幸离世。这责任谁来承担?近日,长乐法院审结此案,认定养老公寓存在合同瑕疵履行情形,判决其承担10%赔偿责任,福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九旬老人陈某某入住长乐某养老公寓。双方签订的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约定她的日常起居无需全程陪护。2025年1月某日,陈某某在房间内意外摔倒。15分钟后,公寓工作人员到该楼层,才从周边老人口中得知此事,随后将陈某某扶至床上,并在半小时后联系家属。紧急送医后,陈某某被诊断为严重脑出血及多处骨折,出院数日后在家中离世。
陈某某的子女认为,养老公寓未履行谨慎勤勉和及时救护义务,是导致母亲不幸离世的重要原因,遂将养老公寓诉至长乐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9万余元。而养老公寓则辩称,已完全履行合同约定义务,陈某某为“自理型”入住人员,公寓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养老机构作为专业服务机构,即便入住老人为“自理型”,仍负有与其专业能力相匹配的谨慎勤勉义务,需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提供合理防护与应急响应措施。该案中,虽无证据证明老人摔倒是公寓居住环境或服务不符合规定所致,但老人摔倒后未能及时获得帮助,暴露出养老公寓在应急管理和风险防控上的疏漏,属于合同瑕疵履行,养老公寓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该责任不能因老人选择“自理”类型而免除。法院最终判决养老公寓承担10%的赔偿责任。双方不服上诉后,福州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陈慧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