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全市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法人单位实现收入合计26738.6亿元,同比增长13.8%。其中,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实现营业收入26215.1亿元,同比增长14.1%;实现利润总额4352.3亿元,同比增长21.5%。
分领域看,文化核心领域实现收入合计24426.1亿元,同比增长14.9%。其中,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4个领域收入合计同比分别增长7.0%、26.0%、6.8%和14.6%。文化相关领域实现收入合计2312.4亿元,同比增长4.0%。其中,文化消费终端生产收入合计同比增长14.0%。
2025年,全市文化新业态企业实现营业收入18834.9亿元,同比增长17.2%,占全市文化企业营业收入的比重为71.8%。
附注:
1.行业分类标准
执行国家统计局印发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
2.统计范围
数据统计范围为规模以上文化产业法人单位。规模以上的标准具体为:
(1)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2)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单位。
(3)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
(4)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
(5)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
(6)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
(7)年收入合计1000万元及以上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事业、民间非营利组织服务业法人单位。
3.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收入合计:指单位取得的各类收入,包括企业的营业收入和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合计。企业营业收入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事业单位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指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按照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
利润总额: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是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