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亿理财剩44万,银行担责不该拖延 | 新京报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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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1 19:49:29
▲1.8亿理财产品到期无法兑付一案,引发社会关注。图/南昌晚报视频号

1.8亿理财资金到期后,却仅剩44万余元。据南方日报报道,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让一桩理财资金失踪案引发了高度关注。

据报道,2018年6月,某公证处与大连银行某分行签订协议,用1.8亿元购买该行的理财产品。然而,产品到期后却遭遇无法兑付,其账户资金已基本“蒸发”,仅剩44万余元。于是,公证处起诉要求银行兑付本息并赔偿损失。

但一审、二审法院均以“涉嫌犯罪、先刑后民”为由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北京金融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公众的关注点则在于:此案中,银行是否应承担责任?应承担多大的责任?

所谓“先刑后民”,简单说就是先解决刑事犯罪,再解决民事争议。这并不是法院认定银行对于1.8亿账户资金“蒸发”没责任,只是法院现在不审,等刑事案件有了结果,公证处如认为银行有责任,可再起诉,法院再做审理。

“先刑后民”,显然对银行有利。一则,如果刑事程序认定了个人的刑事责任,通过追赃等工作,客户损失可以挽回部分或者全部,到了民事程序,即便法院认定银行有责任,其承担的也是补充责任;二则,刑事程序较长,银行承担责任的时间大大延后。

因此,在这类案件中,银行多会以“先刑后民”对民事诉讼进行抗辩。但从客户角度,“先刑后民”则不利。“先刑后民”拖延了客户得到公正的步伐,刑事程序结束再向银行主张权利,一旦对方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赢了官司也未必能拿回钱。

当然,对谁有利、对谁不利,是一种客观结果,而非法院做裁判的依据。法院裁判的依据只能是:怎么做才符合法律,才能更快实现公平正义。

此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披露的事实,包括大量伪造的存款利息回单、对账单,冒用的公证处会计签名等,显示确有个人犯罪发生。但本案应适用“先刑后民”吗?

“先刑后民”原则确立于20世纪80年代,是“刑事优先民事”理念的产物,在特定历史阶段发挥了应有作用。但其过分拖延诉讼程序、对民事当事人保护不力等弊端也日益显现,后续司法解释逐渐对“先刑后民”作出限制。

早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就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发现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的犯罪线索时,应继续审理民事纠纷;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进一步明确以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系“同一事实”作为判断标准。

根据此案的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一、二审法院裁定的根据,正是在这一案件中的刑事和民事,并非“同一事实”:民事争议聚焦于客户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履行及违约情况,刑事犯罪指向的是嫌疑人冒用身份、伪造单据、划转资金的行为。二者主体不同、法律事实不同,刑事案件办理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定,是对既有司法解释的重申,也是对机械适用“先刑后民”的否定。比如本案,也许有犯罪发生,个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银行有无责任,却无需等有人被追刑责再做认定,现在就该审、该定。

这一裁定也具有标杆意义,明确了“非同一事实”下的民事案件可独立审理,让当事人的权利救济不再被刑事程序“绑架”,其向社会传递的信号是:公正不仅要实现,而且要尽早实现。

在金融行业角度,这也是对银行责任的明确界定。在金融纠纷中,银行作为专业机构,本应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作为客户资金的守门人,必须守好安全底线,不能再以“先刑后民”为挡箭牌,拖延责任履行。

撰稿 / 李曙明(法律工作者)

编辑 / 迟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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